返還借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小字,105年度,172號
TCEV,105,中小,172,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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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中小字第172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賴怡均即賴永華之繼承人
      賴竑熙即賴怡蓉即賴永華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5年2月2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永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81,868元,及自民國94年4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等於繼承被繼承人賴永華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 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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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