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貨款等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3076號
TCEV,104,中簡,3076,20160202,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簡字第307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魏一鳴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許振芳即華山玩具店負責人
間請求返還貨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4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326,85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
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此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錢 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