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4年度,2608號
TCEV,104,中簡,2608,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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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簡字第2608號
原   告 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安 
訴訟代理人 李琁隆 
      黃寶賢 
被   告 盧張寶明
      盧啟羣 
      盧啟文 
      盧啟誠 
      盧啟慎 
      陳益增 
      陳語辛 
      陳佳怡 
被   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美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7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 地號(地目建、面積79.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暨同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總面積83.04 平方公尺)暨增建部分,准予變價,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所示比例負擔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陳語辛陳佳怡盧張寶明盧啟羣、聯合開發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天青公司),經合法通知,均無正當理由,其 中被告陳語辛陳佳怡、天青公司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其中被告盧張寶明盧啟羣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 0地號(地目建、面積79.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 ,暨同段00000-000 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里區○○○路 000巷00弄0號房屋(總面積83.04平方公尺)暨增建部分( 註:鈞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270 號強制執行事件,暫編為 同段945 建號)(以下合稱系爭房屋)為兩造所共有,其應 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又兩造就系爭房地未訂有不能分割之特 約,依物之使用目的,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迄不能協議為 分割,爰依民法第823 條規定,請求裁判分割。訴之聲明: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兩造共有系爭房屋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卷附之系爭 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卷為憑,並為被告盧張寶明盧啟羣盧啟文盧啟誠盧啟慎陳益增到庭及被告天青公司具 狀所不執,自堪可信為真實。
四、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 在此限。又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 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 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 分配:①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 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②原物分配顯有 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 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 有人。民法第823條第1項、第824條第1、2 項,分別定有明 文。又按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時,分配原物與變賣之 而分配價金,孰為適當,法院本有自由裁量之權,不受任何 共有人主張之拘束,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1792號判例意旨可 資參照。
五、經查,觀諸卷附之系爭建物及土地登記簿謄本所示,得知門 牌號碼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總面積83 .04平方公尺)為二層樓建築(註:層次面積各為41.52平方 公尺)暨增建部分(註:本院103年度司執字第1192 70號強 制執行事件,暫編為同段945建號)為第1層第3 層。是以, 系爭房屋性質上難以原物分割為方法,故認為變賣系爭房屋 ,以價金分配於兩造之分割方法,為最妥適公允之分割方法 ,並能徹底解決共有關係。從而,兩造共有之系爭房屋,自 應以變價之方式,為本件分割之方法為宜,爰為判決如主文 第1項所示。
六、因共有物分割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 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民事 訴訟法第80 條之1,定有明文。是本院酌量兩造之情形,認 訴訟費用宜由各當事人依其就系爭房屋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 ,爰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1項前段、第80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附表:
┌──┬─────┬─────┬─────────────┐
│編號│訴訟費用應│ 共有人 │ 備 註 │
│ │負擔之比例│ │ │
├──┼─────┼─────┼─────────────┤
│ 1 │7分之1 │盧張寶明 │83年2月7日繼承取得 │
├──┼─────┼─────┼─────────────┤
│ 2 │7分之1 │盧啟羣 │83年2月7日繼承取得 │
├──┼─────┼─────┼─────────────┤
│ 3 │7分之1 │盧啟文 │83年2月7日繼承取得 │
├──┼─────┼─────┼─────────────┤
│ 4 │7分之1 │盧啟誠 │83年2月7日繼承取得 │
├──┼─────┼─────┼─────────────┤
│ 5 │7分之1 │盧啟慎 │83年2月7日繼承取得 │
├──┼─────┼─────┼─────────────┤
│ 6 │21分之1 │陳益增 │104年7月17日繼承取得 │
├──┼─────┼─────┼─────────────┤
│ 7 │21分之1 │陳語辛 │104年7月17日繼承取得 │
├──┼─────┼─────┼─────────────┤
│ 8 │21分之1 │陳佳怡 │104年7月17日繼承取得 │
├──┼─────┼─────┼─────────────┤
│ 9 │70分之9 │天青聯合開│104年9月1日拍賣取得 │
│ │ │發股份有限│ │
│ │ │公司 │ │
├──┼─────┼─────┼─────────────┤
│10 │70分之1 │海安開發股│104年9月23日贈與取得 │
│ │ │份有限公司│ │
└──┴─────┴─────┴─────────────┘ 以上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亦為兩造共有坐落台中市○里區○○段000000000地號(地目建、面積79.5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土地,暨同段00000-000建號即門牌號碼台中市○里區○○○路000巷00弄0號房屋(總面積83.04平方公尺),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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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