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371號
原 告 櫻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福益
被 告 一一安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恆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17日下午2時13分在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簡賢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賴淵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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