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305號原 告 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張秀屘 廖述田 莊堯評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賴柏州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廖進唐之財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訴訟代理人 李欣怡 曾凱寧被 告 謝林秀枝訴訟代理人 謝趁被 告 廖述堆即廖林阿梅之繼承人 廖述彬即廖林阿梅之繼承人 廖秀緞即廖林阿梅之繼承人 廖美足即廖林阿梅之繼承人被 告 廖秀英 廖福聲 廖月女 廖玉敏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周俊傑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複代 理 人 鄧岳荃複代 理 人 周兆為被 告 李廖彩霞 廖玉霞 廖述能 陳述鐘兼上 二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述堅上 三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被 告 許梅 沈文梂 謝碧菁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何淑媛被 告 廖繼坤 廖繼杉 廖繼照 廖昇英 梁員義 劉梁敏慧 梁慈慧 梁熒倩 梁峻偉 洪乙彥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傅靜方被 告 羅廷國 張秀屘 劉子仲 劉子齊 廖超仲 廖陳藤子 廖玳翔 廖彩芝 廖周秀英即被告廖繼三之承當訴訟人 廖述田被 告 鄭曜誼即鄭朝安訴訟代理人 廖慧敏被 告 劉靜芬 洪麗鈺 廖瑩真 廖玫茹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玉真被 告 廖継謙訴訟代理人 廖庭可被 告 廖建暉 廖顯庭 王東揚 吳瑞元 陳廖麗芳 姜高松 廖杞文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陳牡丹上 六 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複代 理 人 徐子婷被 告 廖光耀即廖土生之繼承人 廖述發 張淑清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張宸滋被 告 塗林惠美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継和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寶釵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許廖新妹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文雄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王秀鑾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文乙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文城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文火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廖麗珠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素鈺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素鈴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創瑋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鴻兒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志男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廖冰柑即廖德春之繼承人兼上十六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廖樹蘭被 告 古子立 蔡盈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3月30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茲就本件再開辯論之理由,說明如下,並請兩造於庭前以書狀陳述意見:一、本件經再檢核被告廖周秀英部分之送達情況,查無其已受合 法送達之證據,故無從認其有受合法送達之情事,自應再為 辯論。二、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整體利用之效益、各共有人 之利益、並參酌兩造所提各方案之基本精神,被告廖継謙已 無購買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持分之意等各情,擬以戊案所揭示 之位置為原物分割(系爭土地將採原物分割,並輔以價額補 償,並不採行變價分割)之基準,惟果如採行該方案,因該 方案係將分割後之土地面積計算至小數點後,即未採「整數 」,此與系爭土地僅可以「整數」為登記面積之要求未合( 地政機關已表示無從按戊案之面積予以登記),為免日後地 政機關無法登記,爰擬由本院依職權調整分割後之面積如附 件一所示,並據此參酌卓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出具戊案 之不動產估價補充報告書所示分割後各筆土地之宗地單價, 換算共有人互為補償金額如附件二所示。以上涉及戊案之預 期分割面積、及補償金額之增減,為予雙方充分辯論攻防之 機會,以維護兩造之權益,本件爰予再開辯論,惠請雙方就 上述各情,表示意見。三、又為防判決無效之情,爰請原告再次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第 一類登記謄本、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為慎重計,請具狀確認 最後請求裁判之被告姓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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