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1年度,1305號
TCEV,101,中簡,1305,20160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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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中簡字第1305號
原   告 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慶
      張秀屘
      廖述田
      莊堯評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賴柏州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即廖進唐之財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訴訟代理人 李欣怡
      曾凱寧
被   告 謝林秀枝
訴訟代理人 謝趁
被   告 廖述堆即廖林阿梅之繼承人
      廖述彬即廖林阿梅之繼承人
      廖秀緞即廖林阿梅之繼承人
      廖美足即廖林阿梅之繼承人
被   告 廖秀英
      廖福聲
      廖月女
      廖玉敏
被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周俊傑
訴訟代理人 吳文貴
複代 理 人 鄧岳荃
複代 理 人 周兆為
被   告 李廖彩霞
      廖玉霞
      廖述能
      陳述鐘
兼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述堅
上 三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被   告 許梅
      沈文梂
      謝碧菁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何淑媛
被   告 廖繼坤
      廖繼杉
      廖繼照
      廖昇英
      梁員義
      劉梁敏慧
      梁慈慧
      梁熒倩
      梁峻偉
      洪乙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傅靜方
被   告 羅廷國
      張秀屘
      劉子仲
      劉子齊
      廖超仲
      廖陳藤子
      廖玳翔
      廖彩芝
      廖周秀英即被告廖繼三之承當訴訟人
      廖述田
被   告 鄭曜誼即鄭朝安
訴訟代理人 廖慧敏
被   告 劉靜芬
      洪麗鈺
      廖瑩真
      廖玫茹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玉真
被   告 廖継謙
訴訟代理人 廖庭可
被   告 廖建暉
      廖顯庭
      王東揚
      吳瑞元
      陳廖麗芳
      姜高松
      廖杞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陳牡丹
上 六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複代 理 人 徐子婷
被   告 廖光耀即廖土生之繼承人
      廖述發
      張淑清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宸滋
被   告 塗林惠美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継和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寶釵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許廖新妹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文雄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王秀鑾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文乙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文城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文火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廖麗珠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素鈺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素鈴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創瑋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鴻兒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林志男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廖冰柑即廖德春之繼承人
兼上十六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樹蘭
被   告 古子立
      蔡盈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五年3月30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3法庭續行言詞辯論。茲就本件再開辯論之理由,說明如下,並請兩造於庭前以書狀陳述意見:一、本件經再檢核被告廖周秀英部分之送達情況,查無其已受合 法送達之證據,故無從認其有受合法送達之情事,自應再為



辯論。
二、本院審酌系爭土地之使用現狀、整體利用之效益、各共有人 之利益、並參酌兩造所提各方案之基本精神,被告廖継謙已 無購買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持分之意等各情,擬以戊案所揭示 之位置為原物分割(系爭土地將採原物分割,並輔以價額補 償,並不採行變價分割)之基準,惟果如採行該方案,因該 方案係將分割後之土地面積計算至小數點後,即未採「整數 」,此與系爭土地僅可以「整數」為登記面積之要求未合( 地政機關已表示無從按戊案之面積予以登記),為免日後地 政機關無法登記,爰擬由本院依職權調整分割後之面積如附 件一所示,並據此參酌卓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所出具戊案 之不動產估價補充報告書所示分割後各筆土地之宗地單價, 換算共有人互為補償金額如附件二所示。以上涉及戊案之預 期分割面積、及補償金額之增減,為予雙方充分辯論攻防之 機會,以維護兩造之權益,本件爰予再開辯論,惠請雙方就 上述各情,表示意見。
三、又為防判決無效之情,爰請原告再次提出系爭土地之最新第 一類登記謄本、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為慎重計,請具狀確認 最後請求裁判之被告姓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世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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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茂邑都市更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