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05年度,7號
LTEV,105,羅補,7,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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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羅補字第7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鍾富丞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志彥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68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黃祿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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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