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東簡字,105年度,8號
CPEM,105,竹東簡,8,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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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竹東簡字第8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兆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4年度毒偵字第17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兆錚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兆錚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第二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有上 開犯罪事實所載之前科,其於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加重其刑。爰審 酌被告有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其高職畢業之學識程度、無業之家庭生活狀況;前因施 用毒品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除未能 履行該條件,並經法院多次判處徒刑後,猶仍再行施用毒品 ,顯然欠缺戒除毒癮之決心;惟念及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 乃屬對其自身健康之戕害行為,對社會所造成之損害尚非直 接,又其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竹東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毒偵字第1724號
被 告 謝兆錚 男 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竹東鎮○○○路00巷00號
居新竹縣竹東鎮○○○路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另案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
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兆錚有多次施用毒品前科,最近一次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 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竹東簡字第43號判決判 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8日執行完畢。詎仍不 思悔改,於104年5月25日下午某時,在新竹縣竹東鎮○○○ 路00號居所內,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1次。經警於104年5月27日下午1時33分許採驗尿液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一)│被告謝兆錚於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坦認施用甲基│
│ │ │安非他命之事實。│
├──┼──────────────┼────────┤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佐證被告施用甲基│
│ │藥物檢驗報告(報告日期:104 │安非他命之事實。│
│ │年6月9日、報告編號:UU/2015/│ │
│ │00000000)、採尿室毒品人口到│ │
│ │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G10010│ │
│ │0000000)。 │ │
└──┴──────────────┴────────┘
二、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 告曾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為累犯, 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2 日
檢 察 官 張瑞玲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許珮琪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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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