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交簡字,104年度,1118號
CPEM,104,竹北交簡,1118,20160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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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北交簡字第1118號
檢 察 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秉窚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99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秉窚犯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一款之服用酒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增列:和解書1紙。二、爰審酌被告鄭秉窚無構成累犯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高職畢業之學識程度、無業、未 婚之家庭生活狀況;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之意識能力具有不 良影響,酒後駕車對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 度危險性;被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駕駛 之動力交通工具為普通重型機車;不慎撞及被害人許淑滿騎 駛之普通重型機車,致被害人受有左手無名指中節指骨粉碎 性骨折、左小指尖端深裂傷、左手腕、腳踝和腳趾磨損傷口 、左第2、3趾近節指骨骨折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業據被害 人撤回告訴,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被告亦因此受 傷之公共危險程度;已與被害人和解,並賠償新臺幣10萬元 ,有和解書附卷足憑(見偵卷第43頁);兼衡其於警詢及偵 查時均坦承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上訴書狀如未 敘述理由,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本院。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4年度偵字第9974號
被 告 鄭秉宬 男 2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竹北市○○○街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鄭秉宬於民國104年9月6日凌晨1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 路000號友人經營之鋼琴酒吧內飲用酒類後,其吐氣酒精濃 度已逾每公升0.25毫克,仍於同日6時許,騎乘車牌號碼 000- 000號重機車上路。嗣於同日6時30分許,行經新竹縣 竹北市○○街○段00號前,因酒後注意力無法集中,跨越對 向車道逆向行駛,而與對向許淑滿所騎乘之車牌號碼 000-000號重機車發生擦撞,致許淑滿人車倒地並受有左手 無名指中節指骨粉碎性骨折等傷害(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 訴處分)。嗣警方據報到場處理,並當場測得鄭秉宬吐氣酒 精濃度達每公升0.51毫克而查獲。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鄭秉宬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酒精測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 理事件通知單影本、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及現場照片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檢 察 官 蘇恒毅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 記 官 曾佳莉
所犯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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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