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移轉管轄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5年度,3號
KMDV,105,聲,3,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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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王清沛
相 對 人
即 原 告 莊麗珠
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
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移送訴訟 之聲請被駁回者,不得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 、第28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依相對人即原告起訴之事實而言, 係主張債權已履行請求塗銷抵押權,但實際上相對人對聲請 人之債務尚未履行,兩造之爭執不在設定抵押權本身,係所 牽涉之債權債務關係之爭執,非因不動產物權涉訟,爰依法 聲請准予裁定將本件移轉至聲請人住所地所在之臺灣新北地 方法院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原告起訴聲明求為聲請人即被告應塗銷 相對人所有坐落金門縣金沙鎮○○段000地號土地及金門縣 金沙鎮○○段000○號(門牌號碼:金門縣金沙鎮忠孝新邨 79號)之抵押權登記,顯在行使民法第767條第1項之所有人 除去妨害請求權,自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應專屬該不動產 所在地之本院管轄。準此,本院就本事件自有管轄權,故相 對人於本院提起本件訴訟,合於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所 定之要件,是聲請人所為移轉管轄之聲請非有理由,應予駁 回。
四、爰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志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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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