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171號
債 權 人 劉應龍
債 務 人 劉朝霞
曾驛成
一、債務人劉朝霞及曾驛成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陸萬肆仟元,及自
民國105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
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
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李偉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