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05年度,45號
CCEV,105,潮補,45,2016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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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潮補字第45號
原   告 趙積慧
原   告 郭良韋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婉柔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是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原告應補繳
納第一審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
,36萬8,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0萬3,25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勝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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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