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簡字,104年度,411號
CCEV,104,潮簡,411,20160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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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潮簡字第41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趙惠玉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謝政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11月9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4年12月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 已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簡易庭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36條之1第3項、第95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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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