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土地及建物移轉登記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補字,105年度,14號
SDEV,105,沙補,14,20160202,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補字第14號
原   告 李家霖
被   告 李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尚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
517元【計算式:(土地部分2,436,000元+建物部分39,100元)
÷6=412,51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52
0元,經以原告前聲請調解(104年度司沙調字第334號)所繳納
之調解聲請費1,000元扣抵,尚應補繳3,5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宗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