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73號
原 告 京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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