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5年度,73號
TYEV,105,桃補,73,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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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補字第73號
原   告 京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沛璇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等間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50,
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6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
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靜梅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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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長金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發開發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