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5年度,189號
TYEV,105,桃簡,189,20160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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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簡字第189號
原   告 宋長城
被   告 牟崇德
      孫定華
      羅明庚
      張長茂
      劉晏佐
      徐彩雲
      王三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 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 條第1 項第2 款、第 3 款及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所提起訴狀內原因事實不明確,亦未特定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為何,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又本院以105 年度桃補字第5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起7 日內補正,該 裁定已於民國105 年1 月2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 卷可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 收文資料查詢證明各1 紙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 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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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