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桃小字第288號
原 告 永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治
被 告 楊善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 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 第1 項、第27條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住所地為臺中市○○區○○路 0 段00號5 樓之4 ,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 份 附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應由被告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 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 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儲鳴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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