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772號原 告 中正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家毓訴訟代理人 謝嘉璟被 告 矽統不動產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藍志宮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六日上午九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4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