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4年度,613號
TYEV,104,桃簡,613,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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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613號
原   告 翁嘉鴻
      翁李源
前列二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
被   告 林新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
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下
午16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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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