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桃簡字第613號原 告 翁嘉鴻 翁李源前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瑀律師被 告 林新發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 年4 月6 日下午16時30分,在本院桃園簡易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程欣儀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沈佳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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