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03年度,678號
TYEV,103,桃簡,678,20160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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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6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冠杰
      吳美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潘滿華
      吳永祁
      吳元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陳育廷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
上午10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妤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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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