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678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吳冠杰
吳美純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政雄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吳潘滿華
吳永祁
吳元瑜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邱奕澄律師
陳育廷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鄧智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
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 年3 月29日
上午10 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葦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張妤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