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營調字第27號
聲 請 人 鄭清正
相 對 人 鄭清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清立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
一、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 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 二、經其他法定調解機關調解未成立者。
三、因票據發生爭執者。
四、係提起反訴者。
五、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
六、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契約或信用卡契約有所請求者。 前項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查,本件聲請人業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就同一事件向本院 聲請調解,並經本院於105年1月28日以105年度營調字第4號 調解不成立在卷,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審核無誤,本 件聲請人復於105年1月30日向本院就同一事件再度聲請調解 ,認與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及第2款有違,本件聲請調 解,自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