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投資關係存在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調字,105年度,82號
PCEV,105,板簡調,82,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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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82號
原   告 林華芸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永潔間確認投資關係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林永潔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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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