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調字第13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蔡忠釗
蔡東燁(原名蔡佳宏)
蔡佩純
吳姿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之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10條 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 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係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而系爭不動產位於桃園市桃園區 ,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之規定,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 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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