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363號
原 告 馬嘉德
訴訟代理人 馬道君
被 告 陳伯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672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2,4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