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91號
原 告 任敏慧
訴訟代理人 黃沛呈
被 告 林彩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向本院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71,
00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3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