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5年度,343號
PCEV,105,板小,343,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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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343號
原   告 隆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灝
訴訟代理人 王宏暘
被   告 林錦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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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