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字第343號
原 告 隆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銘灝
訴訟代理人 王宏暘
被 告 林錦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萬肆仟肆佰捌拾貳元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板橋簡易庭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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