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板橋簡易庭(民事),司板簡調字,105年度,102號
PCEV,105,司板簡調,102,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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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板簡調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黃敏雲
相 對 人 胡毓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同法第405條第3項定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締結承攬契約,相對人尚未給付報 酬,爰請求相對人給付報酬。經查,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位於 桃園市平鎮區,另查,兩造並未約定債務履行地,依民事訴 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依原告 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及第405條第3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玉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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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