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牌照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4年度,2203號
PCEV,104,板簡,2203,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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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4年度板簡字第2203號
原   告 高正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秉楓
訴訟代理人 江可迪
      徐見明
被   告 郭人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執照壹枚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約定自民國103 年7 月4 日起,將被告所有 小客車乙輛加入原告之營業體系,並領用原告所有之車牌號 碼000 -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2 面、行車執照1 枚,除約 定被告應按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0 元之管理服務 費外,其他牌照稅、燃料稅及違規罰鍰概由被告負擔。詎被 告自103 年11月起拒繳管理服務費,另牌照稅、燃料稅等稅 捐及違規罰鍰由原告代墊迄今累欠1 萬9,000 元。茲因被告 拒不給付上開款項,經原告以存證信函催告,被告仍置之不 理。爰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並 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 參與經營契約書、存證信函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各1 份為 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 用同法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請求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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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高正計程車客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