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簡字第1932號
上 訴 人 莊永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姿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壹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