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4年度,2852號
PCEV,104,板小,2852,201602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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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852號
上 訴 人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張登凱
被   告 傅林智
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律師
      洪佳茹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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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