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板小字第2852號
上 訴 人
原 告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訴訟代理人 陳立為
張登凱
被 告 傅林智
訴訟代理人 林慈發律師
洪佳茹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
為新臺幣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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