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3年度,1993號
PCEV,103,板簡,1993,201602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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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1993號
上 訴 人 王武慶
被 上訴人 王武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
5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拾萬柒仟陸佰零捌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文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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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