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非字第三六號
上 訴 人 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
被 告 周廉濤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於台灣高等
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九月九日確定裁定(一○四年度聲字第二
○一六號,聲請案號: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一○四年度執聲字第
八八三號),認為違背法令,提起非常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甲○○因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
非常上訴理由稱:「一、按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八條定有明文。又『按曾與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罪,若發現另有合於刑法第五十三條情形且裁判確定在先之他罪,而與之再定其應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因基礎事實已經變動,即當然失效,無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可言。』最高法院一○三年度台非字第三六四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二、查台灣高等法院(民國)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一○三年度聲字第二七六二號裁定(A裁定)就被告所犯如該裁定附表三罪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六月確定。嗣因被告之聲請,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聲字第二○一八號裁定(B裁定)將A裁定中編號3之罪與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竹北簡字第五二一號案件,另定執行刑為十五年確定。揆之最高法院上開判決意旨,A裁定有關定刑基礎已變動而當然失效,有另定執行刑必要,詎台灣高等法院一○四年度聲字第二○一六號確定裁定對檢察官將原A裁定附表編號1、2定執行刑之聲請,以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駁回聲請,自於法未合。二、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三條提起非常上訴,以資糾正。」等語。
本院按曾與他罪定應執行刑之罪,若另有合於刑法第五十三條所規定之情形,而與其他裁判所宣告之罪再定其應執行刑,前定之執行刑因基礎事實已經變動,即當然失效。本件被告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三罪(即非常上訴意旨所載「A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三罪),與「A裁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十七罪,雖曾經「A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六年六月,並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七八七號刑事裁定駁回被告之抗告確定。惟「A裁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十七罪,與非常上訴意旨所載「B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一罪,因另合於刑法第五十三條所規定之情形,經「B裁定」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十五
年,則揆諸前揭說明,「A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因基礎事實已經變動,即當然失效,從而,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三罪(即「A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三罪)另定應執行刑,並無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原確定裁定未察,以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三罪(即「A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三罪),業經「A裁定」與其附表編號3所示之十七罪定應執行刑十六年六月,並經本院以一○三年度台抗字第七八七號刑事裁定駁回被告之抗告確定,認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三罪(即「A裁定」附表編號1、2所示之三罪)另定其應執行刑,違反一事不再理之原則,而駁回檢察官定應執行刑之聲請,依上述說明,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背法令。案經確定,且於被告不利,非常上訴意旨執以指摘,洵有理由,應由本院將原確定裁定撤銷,並另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資救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宋 祺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劉 興 浪
法官 張 祺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四 日
E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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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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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妨害自由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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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判1次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判1次 │ │
│ │ │(應執行1年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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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09.05日或06日 │99.08.21下午3時許至 │ │
│ │某時許 │99.08.22凌晨0時30分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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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自 訴)機 關│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 │
│年 度 案 號│99年度毒偵字第1775號│99年度少連偵字第75號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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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 │法 院│新竹地院 │台灣高院 │ │
│ 後 ├───────┼──────────┼───────────┼──────────┤
│ 事 │案 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4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 │ │
│ 實 ├───────┼──────────┼───────────┼──────────┤
│ 審 │判 決 日 期│100.03.15 │101.06.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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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新竹地院 │台灣高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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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定│案 號│100年度審易字第140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180號 │ │
│判決├───────┼──────────┼───────────┼──────────┤
│ │判 決│100.03.15 │101.06.28 │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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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 否 │ 否 │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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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竹地檢 │新竹地檢 │ │
│備 註│100年度執字第1485號 │101年度執更字第1447號 │ │
│ │100.10.7-101.6.6 │101.10.23-102.1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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