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一○五年度台附字第四號上 訴 人 梁春富 洪宏欣 蘇俊雄 黃惠忠 廖秋傑 蕭榮乾 林國保 康信男 季潔心 范德秋 楊泰龍 黃翠雲 吳鏡弓 陳俊明 施敦仁 彭信和 黃兆猛 林彩霞 郭秋盛 楊淑祥 邱智鏡 許新源 賴文光 湯接水 高建群 黃錦堂 溫中堅 江茂霖 黃進龍 徐慶寶 游進賢 洪金龍 賴銘國 江瑞松 王培雄 李寶寧 許慶宗 余清華 黃國和 邱新喜 張國興 林新益 邱國龍 林元在 鄧錦惠 蘇瑞麟 梁高城 楊遠芬 田沂如 陳賜輝 曾寬勇 張端瀛 孫哲彥 譚鑑誠 李華一 何碧鴻 王金能 蘇玄美 林振福 丁榮崑 李蘭嬌 賴華生 陳文奇 鄧昆龍 黃錦川 陳鴻礎 陳登輝 張錦德 何淵源 薛逢富 許祈文 游剛敏 王火能 張進興 呂恭文 蕭家恩 陳天成 黃樹培 許鳳玲 賴文獻 劉雨華 葉新有 彭之強 湯松垣共 同訴訟代理人 蔡信章律師被 上訴 人 張哲琛上列上訴人等因自訴被上訴人瀆職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一○四年度重附民字第三五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理 由按因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原告附帶民事訴訟之訴之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二項規定甚明。所謂對於刑事判決之上訴,專指合法之上訴而言。本件原判決以刑事訴訟已諭知自訴不受理,因而駁回上訴人梁春富等八十四人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而上訴人等對於刑事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業經本院認為不合法,判決予以駁回。則刑事判決既無合法之上訴,依上開規定,自亦不得就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等猶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黃 瑞 華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陳 宏 卿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一 日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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