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5年度,476號
TPSM,105,台上,476,2016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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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五年度台上字第四七六號
上 訴 人 林錦明
      陳俊益
      廣騏源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
分院中華民國一○四年八月十九日第二審判決(一○四年度原上
訴字第六號,起訴案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
字第九四一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 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 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 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 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經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林錦明陳俊益廣騏源 有如原判決事實欄(下稱事實欄)二所載之共同未依廢棄物 處理許可文件內容處理廢棄物之犯行,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 上訴人等共同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 廢棄物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等此部分在第二審之上訴( 陳俊益廣騏源部分,同時諭知緩刑)。已詳敘調查、取捨 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等 否認犯罪之供詞及其等所辯各節認非可採,予以論述、指駁 。從形式上觀察,尚無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違法情形存在。三、上訴人等上訴意旨略以:㈠、慶得新能有限公司(下稱慶得 公司)若欲製造「參配油」,則須將由M0l 廢棄物熱處理程 序油槽內「裂解油」加入潤滑油裂解攪拌,過程中會產生「 非有害油泥」,產出成品即為「參配油」。惟慶得公司自民 國九十九年十月至一○一年七月份間,從未購買潤滑油進行 輕油裂解程序生產「參配油」,而購買潤滑油須向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申報,且環保署亦會派員到廠稽核 。另依慶得公司向屏東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下稱屏東縣環保 局)申請乙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營運許可所提出之 申請書內處理流程圖所示,亦可得知慶得公司廠內僅施作廢 棄物熱處理程序,從未進行輕油裂解程序,自不可能產出非 有害油泥。㈡、依照屏東縣環保局函附件所示,熱裂解處理 後之廢棄物,因無水份存在,故應為結塊狀,其顏色可能因



廢棄物來源不同,而呈現不同顏色;且顏色部分,並無規範 標準。原判決僅憑屏東縣環保局函及莊美琴之證詞,卻未經 檢驗程序,逕認進場掩埋之廢棄物是「爐渣」夾帶油泥,尚 嫌速斷。㈢、慶得公司收受許可之一般事業廢棄物之源頭無 任何問題,且依熱裂解程序處理所產生之「爐渣」,亦非有 害事業廢棄物。本件採樣過程無慶得公司人員在場,只檢驗 「爐渣」是否含重金屬,而未檢驗有無「油泥」,執法機關 或主管機關採樣程序是否合法?且慶得公司傾倒至掩埋場之 「爐渣」是否遭其他廢棄物污染?或係慶得公司確實操作熱 處理程序,惟因部分廢棄物未達熱裂解重組狀態,故仍保有 原收受廢棄物之原色、原狀?以上,均未見原審釐清,亦未 說明何以不足採酌,自屬理由不備。㈣、依據國立成功大學 資源工程學系博士暨台灣資源協會再生協會秘書長陳偉聖及 國立成功大學永續環境實驗所林永章先生針對熱裂解技術說 明所述,「爐渣」有可能以油泥等型態呈現,「爐渣」顏色 亦可能呈現廢棄物原色,不以黑色或黑灰色為限;高雄市廢 棄物清除處理商業同業公會函則略以:「二、據多年接觸廢 棄物的經驗,廢棄物來源不同,即會有不同樣式,固態、粉 狀、泥狀、結塊型態,顏色紅、橙、黃、綠、黑…。三、環 保最高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布之(廢棄物清理法)針對 D-1101 爐渣並無顏色/型態之規範標準」等語,故不論從學 理或現行廢棄物清理實務觀點,均可得知依熱裂解程序處理 產生「爐渣」,絕非原判決認僅呈現結塊狀,顏色為黑色或 黑灰色,而不排除呈現固態、粉狀、泥狀及結塊等型態;及 顏色為紅、橙、黃、綠及黑等雜色之可能性。原審疏未向有 關特別知識經驗機關調查,有應予調查之證據而未調查之違 法云云。
四、惟查:
㈠、認事採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 院之職權,苟無違背證據法則,自不能指為違法。又認定犯 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 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 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原判決依憑上訴人等之供述, 環保署督察大隊技士莊美琴及屏東縣環保局採樣人員鍾貴榮 之證言,暨卷附相關資料,認定上訴人等明知依慶得公司向 環保署提報之廢棄物製造流程,僅得將經熱處理程序產出之 「爐渣」(廢棄物代號D-1101)清除至屏東縣枋寮區域性垃 圾衛生掩埋場(下稱枋寮掩埋場)掩埋,竟未依申報許可處 理流程逕將「非有害油泥」(廢棄物代號D-0903)夾帶於「 爐渣」中送至枋寮掩埋場掩埋之犯行。對於林錦明辯稱:我



們公司進枋寮掩埋場的廢棄物是我們經過M01 熱處理程序處 理的爐渣,那是一○一年四月至六月所收受的廢棄物經裂解 爐產生的「爐渣」,並沒有夾雜其他物品;陳俊益辯稱:慶 得公司確有依申報處理之流程處理廢棄物,並未將油泥產出 ,在掩埋場查獲的廢棄物雖呈濕潤泥狀且有紅、黃色,但那 是「爐渣」的型態之一,非代表含有油泥,且本案既經掩埋 場檢查後允許廢棄物進場,未予攔截退運,可見並無夾帶其 他廢棄物之情形;廣騏源辯稱:所有廢棄物進場,都有做處 理,絕對沒有夾帶其他,每一筆廢棄物都有經過熱裂解,輕 油裂解程序已經有一年沒有做了,根本就不會有油泥產出云 云,已敘明:⑴本件慶得公司進入枋寮掩埋場之廢棄物,部 分呈濕潤、泥狀,顏色有黑灰、紅棕及黃棕色等情,有環保 署督察紀錄、現場照片、環保署一○三年七月九日函在卷可 查,且為上訴人等所不爭。又慶得公司產出之「爐渣」應呈 「固態」、「乾燥」狀態,業據林錦明陳俊益於警詢時供 明。且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資料管理系統廢棄物「爐渣 」,係指各式鍋爐所產生之「爐渣」或鍋垢廢棄物,其常態 下為「固態」,因含焦炭與灰分,通常為「灰色或黑灰色」 ;另「慶得公司經過熱裂解處理後之廢棄物,因已無水分存 在,應為『結塊狀』」,分別有環保署一○二年十二月十三 日函及屏東縣環保局一○三年八月二十七日函附卷足憑;再 參照卷附本件慶得公司申報進場掩埋廢棄物填具之三聯單等 資料,關於廢棄物代碼、物理性質及顏色欄分別記載為「爐 渣」、「固狀」、「黑灰色」;以及鍾貴榮證稱:「『爐渣 』是粉類、乾燥、結塊狀的」、莊美琴所證「『爐渣』不會 是泥狀物,會呈灰狀、固狀」等語各情,可見慶得公司產出 之「爐渣」,既應呈固態、乾燥、黑灰色,不可能呈泥狀、 濕潤、紅棕或黃棕色。然本件查獲之廢棄物卻有濕潤、泥狀 情形,且顏色呈紅棕、黃棕色,可見並非「爐渣」,上訴人 等有夾帶「爐渣」以外之廢棄物進場掩埋,已甚明確。⑵慶 得公司於案發日運至枋寮掩埋場之廢棄物,除「爐渣」外, 夾雜有(呈濕潤狀的)油泥(D-0903)一情,有環保署督察 紀錄、環保署一○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函存卷可稽,另依慶得 公司提報之廢棄物處理流程,該公司若要將「爐渣」及油泥 同時進場掩埋,即須分別取得掩埋場核准進場處理,並須依 不同之事業廢棄物代碼分別上網申報等情,亦有環保署一○ 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函可稽。故慶得公司逕行將油泥進場掩埋 ,即屬未依申報許可之處理流程處理廢棄物,亦據莊美琴證 述明確。從而,上訴人等將油泥夾帶在「爐渣」中進場掩埋 ,顯係未依申報許可之處理流程處理廢棄物。至於本件廢棄



物進場時,檢查人員未就入場車輛落實檢查,而允許該批廢 棄物進場傾倒,仍無從資為有利之認定。⑶林錦明陳俊益 就慶得公司產出之「爐渣」形狀,前後供述不一;且其等所 辯本件查獲呈濕潤、泥狀之廢棄物,亦係「爐渣」云云,核 與該公司填製之申報進場掩埋廢棄物三聯單之內容不合,自 難遽採。上訴人等上揭共同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行,均堪認 定。對於上訴人等否認犯罪所為之辯解,何以不足採信,亦 詳予指駁、說明(見原判決理由貳、一之㈡⒉⒊)。所為論 述,並未違背經驗及論理法則,上訴意旨㈠至㈢所指,乃置 原判決明確之論斷於不顧,猶執為原審所不採信之同一辯解 ,再為事實之爭執,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已揭櫫調查證據係由當事人主導 為原則,法院於當事人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 臻明瞭仍有待釐清時,始得斟酌具體個案之情形,予以裁量 是否補充介入調查。如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調查之必要 者,法院未為調查,即不能指為有應調查之證據而不予調查 之違法。原判決綜合卷內證據資料,已足認定上訴人等確有 本件非法清理廢棄物之犯行,已如上述。原審於審理期日, 審判長問:「尚有何證據請求調查?」上訴人等及原審辯護 人均稱:「無」等語(見原審卷第九十二頁)。原審未再為 無益之調查,不生調查未盡之違法問題。上訴意旨㈣指稱原 審未向有特別知識經驗之機關調查慶得公司送請掩埋之「爐 渣」是否混有油泥,乃調查未盡云云,顯非依據卷內資料執 為指摘,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其餘上訴意旨,無 非對於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明白論 斷說明 之事項,執憑己見,單純為枝節或事實上之爭執, 均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顯 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綜上 ,其等之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均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宗 鎮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李 英 勇
法官 蘇 素 娥
法官 江 振 義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五 年 三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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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慶得新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