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4年度,69號
IPCA,104,行專訴,69,201602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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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4年度行專訴字第69號
原   告 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戴宏全(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蔡譯智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劉德青   
參 加 人 張芳霖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4
年6 月3 日經訴字第1040630851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依職權裁定參加人獨立參加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壹、原告起訴聲明為: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本院卷第6 頁 ),嗣於民國105 年1 月27日當庭補正為「原處分關於第M4 15126 號『真空容器之密封蓋體』新型專利(下稱系爭專利 )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部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被告表 示同意(本院卷第113 頁),核之原告所為係本於同一請求 基礎為請求,使聲明更加明確,非屬訴之變更或追加,而無 行政訴訟法第111 條第1 項規定之適用,予以准許。貳、參加人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聲明或陳述。
乙、實體方面
壹、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100 年4 月29日以「真空容器之密封蓋體」向被告 申請新型專利,申請專利範圍計3 項,經被告編為第100207 751 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415126 號專 利證書。嗣參加人於101 年9 月13日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 專利法第108 條準用第26條第2 、3 項、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規定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於101 年11月13日提出 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經被告審查核認該更正本( 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仍為3 項)之更正為不明瞭記載之釋明 ,未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 ,及未實質擴大或變更原公告時之申請專利範圍,符合處分 時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67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4 項規 定,准予更正,並以103 年3 月19日(103 )智專三(一)



05026 字第10340515180 號函請參加人限期就該更正本表示 意見,參加人逾限未表示意見,案經被告依該更正本內容及 現有書證資料審查,認系爭專利違反前揭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以103 年11月5 日(103 )智專三(一)05026 字 第1032154727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101 年11月13日之更 正事項,准予更正。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處 分。原告不服前揭處分中關於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部分, 提起訴願,經濟部以104 年6 月3 日經訴字第1040630851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認本件判決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 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貳、原告聲明請求原處分關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部 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主張略以:
一、證據2 、3 單獨或合併都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 步性:
㈠證據2 、3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捲曲端緣『完全』密封在該 側包覆部中」之技術特徵:
⒈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 記載內容,系爭專利的捲曲端緣「完全 」密封在該側包覆部中,其功效如系爭專利說明書第4 頁第 16至18行所述,捲曲端緣291 完全密封於側包覆部32中,提 供捲曲端緣291 的抗腐蝕性。透過專利說明書圖式可知,系 爭專利捲曲端緣不只終端截斷部被封在該側包覆部中,捲曲 端緣的外捲曲面亦被密封在該側包覆部中,側包覆部亦充滿 於捲曲端緣的整個內部,亦即捲曲端緣的內捲曲面也被封在 該側包覆部。據此,系爭專利「捲曲端緣『完全』密封在該 側包覆部中」應進一步解釋為「捲曲端緣的終端截斷部、外 捲曲面以及內捲曲面都被密封在該側包覆部中」。 ⒉證據2 僅係「切斷處34被包覆在膠層36中」,切斷處34指的 是被折向該環狀部32內面的部分,且從證據2 各圖式中可知 ,膠層36只有包覆切斷處34和切斷處34的外表面,切斷處34 的內面沒有被包覆,切斷處34反折後的內部空間沒有充滿膠 層36。證據2 應解釋為「切斷處34『部分包覆』密封在該膠 層36中」。
⒊由證據3 圖式可知,捲曲段50亦僅有末端的切斷處密封在膠 層40中,捲曲段50的外捲曲面和內捲曲面都沒有被包覆,捲 曲段50的內部沒有被膠層40充滿,證據3 沒有揭露系爭專利 「捲曲端緣『完全』密封在該側包覆部中」之技術特徵。 ㈡系爭專利有較佳防氧化功能性之技術特徵:
⒈系爭專利捲曲端緣的終端截斷部、外捲曲面以及內捲曲面都 被密封在該側包覆部中,側包覆部也充滿於捲曲端緣的內部



,系爭專利防氧化功能為技術特徵。證據2 只有切斷處和其 外表面被包覆於膠層,證據3 只有捲曲段50的切斷處被包覆 於膠層,系爭專利的捲曲端緣的防氧化面積比證據2 切斷處 、證據3 捲曲段的防氧化面積大,系爭專利捲曲端緣的內捲 曲面被密封不會氧化,證據2 的切斷處及證據3 的捲曲段50 內面未被包覆所以會氧化,系爭專利的防氧化功能較證據2 、證據3 佳。
⒉原告以系爭專利及另行以證據2 、3 組合製作之組合蓋作為 對照組,經財團法人塑膠工業技術發展中心測試,系爭專利 試驗結果「以目視觀察蓋子捲曲處,無生鏽現象」;對照組 試驗結果「以目視觀察蓋子捲曲處,有生鏽現象」,證明系 爭專利具有較佳防生鏽效果。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應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係依附於請求項1 ,證據2 、3 與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之差異及進步功效也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 3 內,故證據2 、3 之組合對於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亦不 生舉發不具進步性之效力。
三、系爭專利相較於證據3 仍具進步性及新穎性: ㈠證據3 加熱後會影響密封效果,系爭專利則不會:證據3 之 墊體40成型並固著於密封板48,或系爭專利之墊圈30成型並 固著於蓋板20,皆需通過瓶蓋加熱150 ℃至250 ℃之程序。 加熱程序中,證據3 捲曲部50內部的高熱會從捲曲部50的終 點與棱42的交界縫隙向外滲出,滲出高熱集中作用於墊體40 局部,導致該部位遭受過度的高熱而出現水泡,過度高熱以 及水泡導致該部位發生變形,由於該部位緊鄰瓶口轉角,當 該部位變形,即直接影響與轉角處的密合效果,甚至使密封 效果喪失。而系爭專利之蓋板20具有垂直區段29以及捲曲端 緣291 ,垂直區段29貼合著瓶蓋10側壁,捲曲端緣291 的末 端終止於該垂直區段29,在瓶蓋加熱之程序中,捲曲端緣29 1 內部的熱氣會從捲曲端緣291 末端與垂直區段29之間的間 隙滲出,滲出高熱集中作用於墊圈30局部,會造成墊圈30局 部發生過熱變形,然而墊圈30局部並沒有緊鄰瓶口轉角,因 此,過熱變形的部位不會影響墊圈30與瓶口的密封效果。 ㈡證據3 外捲式結構會有生鏽問題,系爭專利則可防止生鏽: 證據3 第4 圖是外捲式結構,完全沒有防止捲曲端緣42氧化 生鏽的問題,系爭專利內捲式結構因為捲曲端緣291 被封藏 在墊圈30內部,可以防止其氧化生鏽。
參、被告聲明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答辯略以:
一、證據2 、3 的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術內容不 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2 之瓶蓋結構(參酌舉發卷證據4 比對圖,舉發卷第3 至4 頁)比較,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 之旋蓋10為一體成型結構並包括該環狀頂部11、開口12、裙 環13、螺紋16與推觸元件17,及該推觸元件17的位置在該螺 紋16之上,即等同於證據2 之一體成型的膠質旋蓋12包括頂 部16、開口22、側邊環部18、螺紋24與推頂凸緣26的構造, 及該推頂凸緣26位於該螺紋24之上的設置位置,故系爭專利 之旋蓋10構造與證據2 之膠質旋蓋12構造相同。系爭專利請 求項1 界定之蓋板20包括從中心位置而徑向外延伸連接的凸 鈕22、第二平面27、彎弧區段28與終止於捲曲端緣291 的垂 直區段29,及該蓋板20設於該旋蓋10中,並位於該推觸元件 17至該環狀頂部11之間的區域,墊圈30包括環形部31與側包 覆部32,並位於該蓋板20之第二平面27、彎○區段○○○○○ 區段29與捲曲端緣291 所構成的轉角中,等同於證據2 (參 酌前揭舉發卷證據4 比對圖)之金屬蓋片14具有凸鈕14A 、 第二平面14B 、彎弧區段14C 與終止於切斷處34的該垂直區 段14D 的整體構造,及該金屬蓋片14設於該膠質旋蓋12中並 位於該推頂凸緣26至該頂部16之間的設置位置,膠層36具有 環形部36A 和側包覆部36B 的整體構造,及該膠層36位於該 金屬蓋片14之第二平面14B 、彎○區段○○○ ○○○區段14D 與切斷處34所構成的轉角中。
㈡系爭專利之捲曲端緣291 的形狀,雖與證據2 所揭示金屬蓋 片之切斷處34係反折(非捲曲)朝向該金屬蓋片的內面者稍 有不同,然見於證據3 封閉蓋片48的捲曲段50的捲曲形狀。 按系爭專利與證據2 、3 同屬真空瓶蓋技術領域,是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遭遇瓶蓋不易開啟之問題時,亦 應有其動機參考證據2 、3 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合,故 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易將證據2 之 金屬蓋片14的切斷處34的反折形狀,簡單改變為證據3 之封 閉蓋片48的捲曲段50的捲曲形狀。
㈢由證據2說明書第7 頁第4至6 行以及倒數第2 段第2至5行記 載內容可知,證據2 的膠層36能提供切斷處34的密封效果, 金屬蓋片l4之切斷處34則係被該膠層36所完全包覆,才不會 與空氣接觸,而可達到最佳的防鏽(氧化)效果。又由證據 3 之第3 圖所示的較佳實施例揭示技術內容可知,證據3 真 空瓶蓋具有一膠質的環狀配件20(ring-like fitment ,即 旋蓋)、金屬材質的封閉蓋片(closure panel )48與膠質 襯墊40(gasket),該封閉蓋片48的捲曲段50的捲曲形狀, 係相同於系爭專利之蓋板20的捲曲端緣291 的捲曲形狀,且 證據3 之呈捲曲狀的捲曲段50也可增加本身的結構強度以及



與該推頂凸緣30的接觸面積,令該推頂凸緣30以平衡的力量 將封閉蓋片48帶離容器,增加啟蓋的順暢性。再由證據3 所 揭示的內容及舉發卷證據5 的比對圖(舉發卷第2 頁)可知 ,該膠質襯墊40的環形部40A 與側包覆部40B 均具有一個可 增益密封效果的結構厚度,以使膠質襯墊40幾乎充滿封閉蓋 片48所構成的一轉角38(pocket)中,令捲曲段50末端的切 斷處42(raw edge)密封在該側包覆部40B 中,因此,膠質 襯墊40也能提供其切斷處42良好的抗腐蝕性,證據3 的側包 覆部40B 既能提供切斷處42的密封效果,捲曲段50末端的切 斷處42則係被側包覆部40B 所完全密封,才不會與空氣接觸 ,而可達到最佳的防鏽(氧化) 效果。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 關於「捲曲端緣完全密封在該側包覆部中」之技術特徵顯可 輕易完成。原告指稱證據2 切斷處34「部分包覆」密封在膠 層36中及證據3 捲曲段50僅有末端的切斷處密封在膠層40中 ,僅為圖式推測的內容,並不足採。
㈣從而,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由證據2 的說明及證據3 所教示的內容,依據證據2 中揭露之技術內 容,並參酌申請時的通常知識,自易將證據2 之金屬蓋片14 的切斷處34的反折形狀,簡單改變為證據3 之封閉蓋片48的 捲曲段50的捲曲形狀,即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 定的技術特徵,並產生良好的密封性、開放省力順暢、容易 辨識容器內部是否為真空狀態,及旋蓋和金屬蓋板可分開回 收的功效,故證據2 、3 的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技 術內容不具進步性。
二、證據2、3的組合可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3不具進步性: ㈠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均係依附於請求項1 ,並進一步界定 「該旋蓋之環狀頂部至該推觸元件所定義之長度,大於該蓋 板的第二平面至該垂直區段的底端所定義之長度」;「該墊 圈之環形部和側包覆部充滿於上述之轉角中」。 ㈡由證據2 所揭示的內容及前揭舉發證據4-3 的比對圖,證據 2 請求項l 及說明書第7 頁第3 段第4 至5 行已分別揭示「 該推頂凸緣26位在該旋蓋12之螺紋24與金屬蓋片14底端之間 」、「該金屬蓋片14之環狀部32的底端略高於該旋蓋12內壁 面之推頂凸緣26」技術內容,則證據2 推頂凸緣26低於該切 斷處34,致證據2 之膠質旋蓋12的頂部16至該推頂凸緣26之 間的長度H1大於該金屬蓋片14的第二平面14B 至該切斷處34 之間的長度H2,是系爭專利請求項2 之附加技術特徵,所能 達成之功效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預期者。又 由證據3 所揭示的內容及前揭舉發證據5 的比對圖可知,證 據3 之膠質襯墊40的環形部40A 與側包覆部40B 同樣充滿於



其轉角38中,是系爭專利請求項3 之附加技術特徵,亦未能 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而證據2 、3 的組合可證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系爭專利請求項2 、3 亦為 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證據2 、3 技術之組合 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肆、得心證之理由:
一、系爭專利之申請日為100 年4 月29日,係於同年8 月4 日經 形式審查准予專利(申請卷第5 頁、第18頁),是系爭專利 有無撤銷之原因,應以核准處分時有效之99年8 月25日公布 ,同年9 月12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99年專利法)為斷。本 件爭點為:證據2 、證據3 之組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 1 至3 不具進步性?(本院卷第80頁之準備程序筆錄)二、按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 創作,且可供產業上利用者,得依99年專利法第93條、第94 條第1 項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又新型為其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 不得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同法第94條第4 項定有明文。而新 型有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者,任何人得附具證據,向 專利專責機關舉發之(同法第107 條第2 項規定參照)。準 此,系爭專利有無違反同法第94條第4 項所定情事而應撤銷 其新型專利權,依法應由舉發人即參加人附具證據證明之。三、系爭專利之技術內容:
㈠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
系爭專利係一種封裝於真空容器之蓋體(系爭專利說明書【 新型所屬之技術領域】,申請卷第13頁)。
㈡系爭專利之創作目的:
真空保鮮之罐裝食品可採用金屬罐蓋封裝,該金屬罐蓋於中 央具有一個可變形部,當罐內為真空時,該可變形部凹陷, 反之則凸起。該可變形部幫助使用者以肉眼判斷罐內是否真 空。但基於金屬罐蓋與罐開口部之螺紋結合摩擦力,以及罐 內外壓力差等緣故,在初次啟用時,使用者需費力的開啟罐 蓋。一種由塑膠旋鈕和金屬薄片組合而成之複合式罐蓋可用 來解決上述問題。該金屬薄片組合於該塑膠旋鈕的內部,該 塑膠旋鈕以若干架橋點與一開啟指示環連接,並與罐開口部 以螺紋結合。金屬薄片於罐內真空時呈凹陷。這類型罐蓋需 特別注意密封性、開啟省力順暢、以及是否易於辨識真空狀 態。系爭專利之目的係在提供一種真空容器之密封蓋體,它 是一種塑膠材質之旋蓋和金屬材質之蓋板組合而成的複合式 結構,它與容器結合時可產生良好的密封性,並且具有開啟 省力順暢、容易辨識容器內部是否為真空狀態、以及塑膠旋



蓋和金屬蓋板可分開回收等優點。一種真空容器之密封蓋體 ,包括一組合於一塑膠製旋蓋中的金屬製蓋板,其中心部份 適於疊合在一容器的開口端部;一用於所述容器與蓋板之間 發揮密封效果的墊圈;旋蓋具有推觸元件,以便在啟開旋蓋 時接觸該蓋板而使蓋板脫離該容器,且蓋板的末端係以捲曲 端緣做終止,且捲曲端緣係被包含在墊圈中(系爭專利說明 書【先前技術】、【新型內容】,申請卷第12至13頁)。 ㈢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系爭專利核准公告之申請專利範圍共計3 項,其中請求項1 為獨立項,請求項2 、3 為依附請求項1 之附屬項。原告即 專利權人於101 年11月13日提出更正說明書及申請專利範圍 之更正本,被告於103 年12月1 日核准更正公告在案,系爭 專利核准更正之請求項內容如下(申請卷第23頁,以下均以 系爭專利更正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為分析,主要圖式如附圖一 所示):
⒈請求項1 :一種真空容器之密封蓋體,包含:一旋蓋,為一 體成型結構,包括一環狀頂部、一由環狀頂部所定義的開口 、一垂直連接於環狀頂部的裙環、一設於裙環內側壁的螺紋 和推觸元件,該推觸元件的位置在螺紋之上;一蓋板,包括 從中心位置而徑向外延伸連接的一凸鈕、一第二平面、一彎 ○區段○○○○區段該蓋板設於該旋蓋中,位於該推觸元件 至該環狀頂部之間的區域;其特徵在於:該垂直區段終止於 一捲曲端緣;一墊圈,包括一環形部和一側包覆部,位於該 蓋板之第二平面、彎○區段○○○區段和捲曲端緣所構成的 轉角中,捲曲端緣完全密封在該側包覆部中。
⒉請求項2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真空容器之密封蓋體 ,其中,該旋蓋之環狀頂部至該推觸元件所定義之長度,大 於該蓋板的第二平面至該垂直區段的底端所定義之長度。 ⒊請求項3 :如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所述真空容器之密封蓋體 ,其中,該墊圈之環形部和側包覆部充滿於上述之轉角中。四、參加人所提之引證:
㈠證據2(舉發卷第7 至14頁,主要圖式如附圖二所示) ⒈為93年9 月21日公告之我國第M244273 號「組合式真空瓶蓋 結構」專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100 年4 月 29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
⒉技術內容:
⑴證據2 係關於一種組合式真空瓶蓋結構,係由一塑膠材質所 製成之旋蓋組配一金屬蓋片所構成。其中該金屬蓋片之切斷 口反折朝向該金屬蓋片的內部,且配合以膠層包覆,使得該 金屬蓋片不生鏽,以提高容器內食品的衛生安全;再者該旋



蓋的內壁面凸設有推頂凸緣,於該旋蓋轉動上升時,該推頂 凸緣係能推動該金屬蓋片,據此達到方便及省力之操作性( 參證據2 說明書摘要,舉發卷第12頁反面)。 ⑵參閱證據2 第一、二圖所示,圖中揭露一種組合式真空瓶蓋 l0包含一塑膠材質所製成之旋蓋12以及一金屬蓋片14。其中 ,該旋蓋12係更包含一頂部16,及與該頂部垂直之側邊環部 18。該頂部16中央位置開設一開口22,且該側邊環部18的內 面製設具有高低變化的螺紋24。而值得注意的是,該側邊環 部18的內面更設有複數凸起構造之推頂凸緣26,各推頂凸緣 26乃位在最高位置之螺紋24與該開口22之間,且各推頂凸緣 26呈等高排列。又上述的各推頂凸緣26可以被製成如圖所示 之複數段,也可以被製成連續狀而成環狀凸緣。該金屬蓋片 14係由馬口鐵截切及折製而成,其具有一頂面28,及與該頂 面28垂直的環狀部32,該環狀部32末端即金屬片的切斷處34 ,該切斷處34特別被折向該環狀部32的內面。又該金屬蓋片 14內面係配設有膠層36,該膠層36至少需要塗覆在該頂面28 與該環狀部32的交接處,以及向下延伸至該切斷處34所靠置 的位置,據以將該切斷處34包覆。上述的金屬蓋片l4係組設 在該旋蓋l2內,該金屬蓋片14的頂面28對應該開口22,且該 環狀部32靠近該側邊環部18。又上述之頂面28的直徑大於該 開口22的直徑,所以該金屬蓋片14不致由該開口22處脫出。 此外,該金屬蓋片14之環狀部32的底端略高於該旋蓋12內壁 面之推頂凸緣26。參閱證據2 第三圖所示,使用時該瓶蓋10 係旋封在一容器60的瓶口處,此時該旋蓋12的螺紋24與該容 器60的螺紋62嚙合,而該金屬蓋片14的頂面28封住該容器60 的瓶口,且該環狀部32位在該容器60之瓶口的外圍,藉該膠 層36的彈性變形作用可以使該金屬片緊密地貼靠在瓶口外圍 。如此一來,該瓶蓋10便能產生良好的密封作用。在上述的 實施例中,該瓶蓋10可作為食品容器之真空瓶蓋,而且因為 該金屬蓋片l4之切斷處34已被該膠層36所包覆,所以該切斷 處34雖然有較大應力效果,但因該切斷處34不與空氣接觸, 故可達到最佳的防鏽效果。對於容器內的食品而言,證據2 可以提供更高的衛生性,符合實際使用需求。再者,開啟瓶 蓋l0係先旋動該旋蓋12,此時該金屬蓋片14並不隨之轉動, 當該旋蓋12上升一段距離後,該推頂凸緣26便會與該環狀部 32的底端接觸,並且向上推開該金屬蓋片14。由於該推頂凸 緣26被製設成等高度,所以與該環狀部32底端的接觸位置不 止一處,換言之,該金屬蓋片14可以被推頂凸緣26以平穩及 多點施力的方式向上推開,故在使用上可以防止該金屬蓋片 14翹一邊而卡住的情形,因而具有較佳及較方便的操作性(



參證據2 說明書第6 頁第13行至第8 頁第7 行,舉發卷第11 頁反面至第12頁反面)。
㈡證據3 (舉發卷第5 頁反面至第6 頁,本院卷第95至98頁, 中譯文見本院卷第99至100 頁,主要圖式如附圖三所示) ⒈為1987年11月10日公告之美國第4,705,183 號「抗腐蝕封閉 結構」(Corrosion resistant closure construction)專 利案,其公告日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可為系爭專利之先前 技術。
⒉技術內容:
⑴證據3 係揭露典型的複合式封蓋採用金屬片或金屬板,該金 屬片或金屬板於衝壓機進行衝壓成型之前,塗層被施加在金 屬的相對側。金屬片或金屬板其暴露的切邊如果沒有被遮蔽 則容易受影響而腐蝕,若金屬中包含鐵的成份,腐蝕的情況 包括生鏽。證據3 之發明提出將封蓋的金屬片或金屬板的切 邊於終端形成一捲邊,該捲邊可以有效的隱藏該切邊,並且 使該切邊與腐蝕介質之接觸最小化(參證據3 說明書第1欄 第2 段、第4段,本院卷第97頁、第99頁)。 ⑵根據證據3 之發明,金屬板被修飾成特定形狀的閉合板片48 ,該閉合板片48與第1 、2 圖的閉合板片22有相同構造,例 如偏置環狀緣36延伸至外環蓋20的轉角而位於外環蓋20的裙 部24與環狀邊緣28之間,偏置環狀緣36終止於一個短的環狀 周緣34,並且該環狀周緣34與外環蓋的本體22之間形成一個 空隙。更進一步的,環狀周緣34的末端具有大致呈圓筒形的 捲邊50。捲邊50首先向外放射狀的延伸然後向內放射狀的延 伸,以至於原始切邊42從閉合板片48的底端往上移動,並且 原始切邊42被隱藏在捲邊50裡面。因此,相對於環狀周緣34 而言,捲邊50具有向外延伸和向內延伸兩個部分。更進一步 的,原始切邊42被墊圈40所覆蓋。可以看到捲邊50經由環狀 周緣34向外放射狀延伸再向內放射狀延伸而使捲曲的外表面 卡合在外環蓋20的耳狀元件30上,如此,當瓶蓋10被旋開的 時候,可以最小化該閉合板片48對外環蓋20的旋轉阻力(參 證據3 說明書第2 欄第6 、7 段,本院卷第97頁、第99至10 0 頁)。
⑶藉由改變環狀周緣34向內放射延伸的部分可以節省一些金屬 料,從而符合捲邊50、54最小化的期待。同時,也可以減少 成型該墊圈40所需的材料。如此在閉合板片48上成型捲邊50 、54的成本可以少於對原始切邊42進行塗佈或者是採用不鏽 蝕材料(例如鋁)製成閉合板片48的成本(參證據3 說明書 第3 欄第5 段,本院卷第98頁、第100 頁)。五、技術爭點分析:




㈠證據2 及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 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內容已如前述,係屬以二段式之形式撰寫 的獨立項,且進一步審酌系爭專利之說明書及圖式,其與先 前技術共有之必要技術特徵係包含旋蓋10及蓋板20,其有別 於先前技術之必要技術特徵係「該蓋板20之垂直區段29終止 於一捲曲端緣291 」,以及「一墊圈30,包括一環形部31和 一側包覆部32,位於該蓋板之第二平面27、彎○區段○○○○ ○區段29和捲曲端緣291 所構成的轉角中,捲曲端緣291 完 全密封在該側包覆部32中」。
⒉證據2 之技術內容已如前述,依結構元件來看,證據2 揭露 之旋蓋12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旋蓋10;證據2 揭露 之金屬蓋片14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蓋板20;證據2 揭露之膠層36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墊圈30;證據2 揭露環狀部32末端之切斷處34被折向環狀部32的內面,即相 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蓋板20之垂直區段29終止於一捲 曲端緣291 ;以及證據2 揭露膠層36至少需要塗覆在該頂面 28與該環狀部32的交接處,以及向下延伸至該切斷處34所靠 置的位置,據以將該切斷處34包覆,即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 項1 界定墊圈30,包括一環形部31和一側包覆部32,位於該 蓋板之第二平面27、彎○區段○○○○○區段29和捲曲端緣29 1 所構成的轉角中,捲曲端緣291 完全密封在該側包覆部32 中。因此,證據2 已完全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各結 構元件的技術特徵,所餘差異僅在於證據2 未明示環狀部32 末端係呈捲曲狀。
⒊又證據3 已揭露一種複合式封蓋,包含外環蓋20,具有裙部 24及環狀邊緣28;閉合板片48,具有環狀周緣34,環狀周緣 34的末端具有大致呈圓筒形的捲邊50,原始切邊42被隱藏在 捲邊50裡面;以及墊圈40,且原始切邊42被墊圈40所覆蓋( 參證據3 說明書第2 欄第6 段及圖3 ,本院卷第97頁、第99 至100 頁)。因此,證據3 已明確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 定之捲曲端緣291 的技術特徵。又由上可知,證據2 已揭露 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各結構元件的技術特徵,而證據2 與證據3 同屬瓶口封閉蓋體之相同技術領域,並揭露高度相 關性之內容,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對於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並無困難或不合理之處,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欲解決瓶口封閉蓋體之加工問題時,具有足夠 之動機依據證據2 及3 揭露之技術內容,並參酌申請時之通 常知識,而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創作,故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⒋原告主張證據2 圖式揭露切斷處34反折後的內部空間沒有充 滿膠層36,故切斷處34僅部分包覆而密封在該膠層36中,且 證據3 圖式揭露捲曲段50僅有末端的切斷處密封在膠層40中 ,捲曲段50的外捲曲面和內捲曲面都沒有被包覆,故證據2 、3 均未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界定「捲曲端緣『完全』 密封在該側包覆部中」之技術特徵云云(本院卷第88至90頁 )。惟查證據2 第二圖及說明書第7 頁第4 至21行已明確揭 露「該金屬蓋片14內面係配設有膠層36,該膠層36至少需要 塗覆在該頂面28與該環狀部32的交接處,以及向下延伸至該 切斷處34所靠置的位置,據以將該切斷處34包覆……因該切 斷處34不與空氣接觸,故可達到最佳的防鏽效果」。因此, 證據2 已明示要解決之問題之一即為切斷處34與空氣接觸而 導致生鏽的問題,其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即為使用膠層36包 覆切斷處34,並明示係「至少需要塗覆……將該切斷處34包 覆……」,故證據2 之切斷處34應係被膠層36完全包覆,始 能達成防鏽之效果。又證據2 僅揭露切斷處34之末端係呈反 折狀,而非揭露切斷處34之末端形成如證據3 之捲曲狀,因 而證據2 之切斷處34反折後的內部空間並非如證據3 之捲曲 狀為完全獨立之空間,於施加膠層36時,未固化之液體膠層 材料仍應會充滿切斷處34反折後的內部空間,而不會產生如 原告所述之情形,故證據2 實已揭露切斷處34被膠層36完全 包覆之技術內容。
⒌原告復以原證5 及原證6 為據,主張系爭專利之真空保鮮蓋 ,經測試後目視無生鏽現象(如原證5 所示,本院卷第101 至105 頁),而證據2 、3 組合製作之組合蓋作為對照組, 經測試後目視有生鏽現象(如原證6 所示,本院卷第106 至 110 頁),故系爭專利具有較佳之防氧化功能之技術特徵云 云(本院卷第90至91頁)。惟查原證5 及原證6 均未記載蓋 體結構之相關內容,僅依其上所載之照片,並無法判斷原證 5 即為實施系爭專利之產品,亦無法判斷原證6 為實施證據 2 、3 之組合所製作之產品,因而無法依原證5 及原證6 佐 證原告之前述主張。又進一步比較原證5 及原證6 ,僅能看 出原證5 照片中之膠層較厚,較能完整包覆金屬蓋片之末端 ,而相對原證6 照片中之膠層較薄,並未能完整包覆金屬蓋 片之末端,故原證6 經測試後會產生生鏽現象是完全可以預 期的。因此,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欲解決金屬 蓋片之防鏽問題時,本來就可以理解當以膠層較完整包覆金 屬蓋片的末端,即可獲得較佳之防鏽效果。又證據2 (參前 揭證據2 說明書摘要)及證據3 (參前揭證據3 說明書第1 欄第2 段)所要解決的技術問題之一,即為瓶蓋之金屬蓋片



生鏽的問題,而所採用的技術手段之一亦均為使用膠層包覆 金屬蓋片末端,可證以膠層完整包覆金屬蓋片的末端可得較 佳之防鏽效果,係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合理預 期之結果,原告所稱系爭專利具有較佳功效云云實不足採。 ⒍原告另主張證據3 與系爭專利之結構略有不同,故證據3 加 熱後會影響密封效果,而系爭專利則不會,且證據3 之外捲 式結構會有生鏽問題,而系爭專利則可防止生鏽云云(本院 卷第93頁)。惟查原告所稱系爭專利之結構不同於證據3 之 相關內容,並未界定於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中,故所謂較佳之 密封效果並非由系爭專利請求項1 界定之技術特徵所導致, 難認其具有進步性,且原處分及訴願決定係引用證據3 之圖 3 所示的內捲式結構為系爭專利之比較,並非原告所舉證據 3 之圖4 所示的外捲式結構,原告所為主張實無理由。 ㈡證據2 及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 性?
證據2 及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而證據2 第二圖揭露旋蓋12之頂部16至推頂凸緣26之長 度,大於金屬蓋片14之第二平面至環狀部32的底端,且證據 3 圖3 亦揭露外環蓋20之頂部至耳狀元件30之長度,大於閉 合板片48之中央部分至環狀周緣34的底部,均相當於系爭專 利請求項2 進一步界定「該旋蓋之環狀頂部至該推觸元件所 定義之長度,大於該蓋板的第二平面至該垂直區段的底端所 定義之長度」之技術特徵,故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亦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2 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2 及3 之組合是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 性?
證據2 及3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 述,而證據2 第二圖揭露該膠層36至少需要塗覆在該頂面28 與該環狀部32的交接處,以及向下延伸至該切斷處34所靠置 的位置,據以將該切斷處34包覆,且證據3 圖3 揭露墊圈40 充滿轉角且覆蓋原始切邊42,均相當於系爭專利請求項3 進 一步界定「該墊圈之環形部和側包覆部充滿於上述之轉角中 」之技術特徵,故證據2 及證據3 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伍、綜上所述,依前揭爭點分析所示證據2 、證據3 之組合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不具進步性。從而,被告認系爭 專利請求項1 至3 違反99年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所為 「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之審定,於法並無不合 ,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違誤,原告訴請將原處分關於系 爭專利請求項1 至3 舉發成立部分與訴願決定均撤銷,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 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9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惠如  法 官 林靜雯
 法 官 陳端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均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上訴時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行政訴訟法第241 條之1 第1 項前段),但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例外不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同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
│得不委任律師為訴訟│ 所 需 要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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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