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秘密保持命令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秘聲字,105年度,3號
IPCV,105,民秘聲,3,20160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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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民秘聲字第3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宋健民   

代理人 張澤平律師
代理人 林曉晴律師
代理人 許樹欣律師
相對人 謝榮哲
許惠婷
林鴻均
林冠宏
周至中
廖懿造
上列聲請人與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
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112 號),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發秘密保持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謝榮哲許惠婷林鴻均、林冠宏、周至中廖懿造,就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112 號確認專利權等事件,原告民國104 年10月23日準備(十六)狀附表C 之電子檔案,不得為實施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112 號訴訟以外之目的而使用之,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
相對人謝榮哲許惠婷林鴻均、林冠宏、周至中廖懿造之住所或居所有遷移時,應向本院陳明。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第三人就其持有之營業秘密,經釋明符合下列情 形者,法院得依該當事人或第三人之聲請,對他造當事人、 代理人、輔佐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發秘密保持命令:一、當 事人書狀之內容,記載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或已調 查或應調查之證據,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營業秘密。二、 為避免因前款之營業秘密經開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 的使用,有妨害該當事人或第三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 動之虞,致有限制其開示或使用之必要,智慧財產案件審理 法第11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相對人六人(年籍資料詳如本院102 年 度民專訴字第112 號事件原告105 年1 月19日民事陳報暨聲 請狀所載)為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112 號確認專利權等 事件之原告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原告中砂公司 )之人員,原告民國104 年10月23日準備(十六)狀附表C



之電子檔案係本院102 年度民聲字第11號保全證據事件所保 全之聲請人(即被告)置於第三人錸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錸鑽公司)之桌上型電腦之內容,由於上開資料,除涉 及聲請人個人隱私外,更涉及第三人錸鑽公司或其他第三人 之營業秘密及其他廠商之合作資訊,如遭洩漏或利用,將致 聲請人及第三人受有重大損害,為避免因該等營業秘密經開 示,或供該訴訟進行以外之目的使用,有妨害聲請人或第三 人基於該營業秘密之事業活動之虞,本件實有對相對人等核 發秘密保持命令之必要等語。
三、經查:本院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112 號原告中砂公司與聲請 人宋健民間確認專利權等事件,原告中砂公司主張聲請人洩 漏該公司所有關於BODD之營業秘密資料予第三人大陸嵩洋微 電子公司、美國應用材料公司等,並於起訴前聲請保全證據 ,經本院102 年度民聲字第11號裁定准許,並將聲請人(即 被告)宋健民置於第三人錸鑽公司之桌上型電腦硬碟內之電 子郵件檔案全數複製於隨身硬碟中帶回。嗣於本案訴訟中, 經本院囑託第三人臺灣優比克股份有限公司人員以原告提出 之18組關鍵字(見本院卷㈤第204 頁)對電子郵件內容進行 檢索,並檢索出含有關鍵字之電子郵件檔案一千多筆,經本 院對原告中砂公司訴訟代理人黃麗蓉律師馮達發律師、李 彥群律師核發秘密保持命令,並准許原告訴訟代理人到院閱 覽上開電子郵件全文內容後,原告訴訟代理人整理出與聲請 人洩露營業秘密之侵權事實有關之內容如104 年10月23日準 備(十六)狀附表A 、B 、C 所示。經查,上開書狀附表A 內容為原告中砂公司BODD營業秘密或載有原告BODD營業秘密 之PDF 檔、PTT 檔、PTTX檔及Excel 檔清單,附表B 內容為 原告執行長(謝榮哲即Thomas Hsieh)、財務長(許惠婷Margie Hsu)或其他員工(即…@kinik.com.tw )間往返之 電子郵件清單,上開資料均屬於原告中砂公司內部資料或原 告中砂公司人員往來郵件,並非聲請人所有。附表C 內容則 為聲請人與第三人嵩洋公司、錸鑽公司、美國應材公司等往 來郵件,原告訴訟代理人陳報有提示予原告公司人員即相對 人六人表示意見之必要,惟上開資料可能涉及聲請人個人隱 私及聲請人與外部第三人公司間之秘密資訊,鑒於原告中砂 公司與聲請人及該等第三人,於市場上具競爭關係,如相對 人閱覽後,為實施102 年度民專訴字第112 號訴訟以外之目 的而使用,或對未受秘密保持命令之人開示,可能對聲請人 或第三人之事業活動及經濟利益造成損害,且上開資料於本 件聲請前,相對人並未依書狀閱覽或證據調查以外方法,取 得或持有該營業秘密,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秘密保持命



令,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3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彭洪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附錄違反本命令之相關處罰條文: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第35條
違反本法秘密保持命令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36 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前條第一項之罰金。
對前項行為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法人或自然人。對前項法人或自然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行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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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砂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錸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優比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股份有限公司人員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