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溢扣款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5年度,56號
STEV,105,店補,56,20160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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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6號
原   告 林葉月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間請求
返還溢扣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576元(計算式:每月會費1
,288元×2 個月=2,5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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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