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56號
原 告 林葉月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新店分公司間請求
返還溢扣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依原告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576元(計算式:每月會費1
,288元×2 個月=2,576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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