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等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5年度,150號
STEV,105,店補,150,2016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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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店補字第150號
原   告 林木欽
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律師
複代理人  許仁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哲雄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於訴
狀表明回復原狀所需價額(如提出回復原狀估價費用或其他價額
證明文件),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查報
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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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