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簡字第871號
原 告 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榮廷
訴訟代理人 陳冠蓓
被 告 王仁沐
訴訟代理人 王金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5年3月29日上午
10時39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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