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4年度,1125號
STEV,104,店小,1125,2016022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店小字第112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被   告 謝宜庭
      謝守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李文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1/1頁


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