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六簡字第358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維漢即石麗珠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王安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90 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斗六
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