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宜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張寶連
訴訟代理人 楊哲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金和間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調解,未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1,589,493元(即11,273元/平方公尺〈土地
公告現值〉141平方公尺〈聲請人主張應返還全部土地之面積
〉=1,589,493),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0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