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5年度,3號
SLEV,105,士簡,3,2016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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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士簡字第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宋誠耘
被   告 王鎮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信用貸款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貸款。 惟查,依原告所提之信用貸款約定條款第16條約定,就信用 貸款約定事項涉訟時,同意以乙方(即原告)信用卡暨支付 金融事業處所在地(即臺北市○○區○○路00巷0 號)之法 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前段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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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