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4年度,845號
SLEV,104,士簡,845,201602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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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84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愈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宏湧林錫奎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1,250 萬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8萬3,0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冠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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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