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4年度,1160號
SLEV,104,士簡,1160,20160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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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1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正斌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侯家洺即侯家明
訴訟代理人 李鳴翱律師
複代理人  林仕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 月8 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2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
○○○路0 段0 號)如數補繳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啓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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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