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61號原 告 林素鶯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複代理人 黃紀方律師被 告 周碧珍訴訟代理人 林峻樟 張晉嘉 楊久弘律師複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被 告 李文進 謝阿綢 楊逢林 楊志輝 陳正一 陳楊素玉 楊振發 盧仁澤 盧志傑前列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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