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4年度,1061號
SLEV,104,士簡,1061,20160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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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士簡字第1061號
原   告 林素鶯
訴訟代理人 李依蓉律師
複代理人  黃紀方律師
被   告 周碧珍
訴訟代理人 林峻樟
      張晉嘉
      楊久弘律師
複代理人  尹景宣律師
被   告 李文進
      謝阿綢
      楊逢林
      楊志輝
      陳正一
      陳楊素玉
      楊振發
      盧仁澤
      盧志傑
前列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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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