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105年度,166號
SLEM,105,士交簡,166,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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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才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3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才麟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被告張才麟前於民國102年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經臺 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交簡字第6657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3年2月25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於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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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