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交簡字,105年度,109號
SLEM,105,士交簡,109,20160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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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金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146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金民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犯罪事實欄第1 項 第2行後段「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重機車行駛」之記載, 應更正為「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行駛於道路」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明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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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