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刑事),上易字,89年度,1275號
TNHM,89,上易,1275,2000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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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七五號 C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天 ○ ○
   選任辯護人 陳 靜 雲
右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二六二五號中華民國
八十九年六月十三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
字第四三四八號、併辦案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三二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天○○係臺南市○○路三號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員工,自八十六年 七月五日,在其服務處所,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㈠、㈡、㈢、㈣所示四組互助會 ,每會每月新臺幣(下同)壹萬元,採外標制(死會會員每月繳交一萬二千元) ,原約定由三十名會員依序得標,如有需要時可互調得標順序之互助會;又於八 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在其服務處所,自任會首召集如附表㈤、㈥、㈦計三組互助 會,每會每月一萬元,採外標制(死會會員每會繳交一萬二千元)、三十名會員 依序得標,如有需要可互調得標順序之互助會,前述七組互助會均未簽寫標單, 第一期會款皆由天○○收取使用,其他期會款方由會員向天○○要求安排標得, 每會每月均由天○○向會員收取標金,再交付會款與得標會員。詎天○○明知自 己於電信局工作月薪金五萬多元,於八十六年下半年起便週轉不靈,無力支付七 組互助會之會款,竟向各會員隱瞞其共召集七組互助會之事實,用以會養會之方 式,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八十八 年三月十五日止,連續以訛稱其他會員得標之方式,向寅○○等活會會員詐取會 款供己私用,各活會會員不疑有他,陸續交付各如附表所示之活會會款(其向各 活會會員收取之會款各如附表一至七所示)。嗣於八十八年二月間,天○○宣告 止會,並拒絕返還活會會員之會款,各活會會員始知受騙,共詐得活會會員之會 款一千五百七十九萬元(詳如附表)。
二、案經寅○○、宇○○、庚○○、乙○○、癸○○、地○○、戊○○、己○、丙○ ○、巳○○、丑○、亥○○、子○○、戌○○、壬○○、丁○○、酉○○、申○ ○、辛○○、午○○、卯○○、辰○○、甲○○、未○○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 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偵辦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訊之上訴人即被告天○○矢口否認有欺犯行,辯稱:伊所召集之互助會採依序輪 標制,如有會員願延後收取會款,伊即將會款挪用投資股票,其挪用會款均經會 員同意,且事後已與會員(告訴人)成立和解云云。二、然查:
㈠前開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等指述歷歷,且被告擅自挪用會款,未經會員同意,亦 據證人呂金梅、蘇夏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被告並於偵查及原審審理及本院調查時 自承,如有得標會員願延後,我會替其通知其餘會員,始否有人願調換名次,如



無人要,我則自行收取會款,花用在投資炒股票上,告訴人寅○○對此事均不知 情::,我沒有告訴其他會員得標會員不收會錢之事,而附表所示冒標會員名單 即為得標沒收會錢之人(詳偵卷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訊問筆錄、原審卷八十九年 二月十五日訊問筆錄)。又告訴人宇○○於原審陳稱:其以其夫范光華、子范揚 忠名義參加被告召集之互助會,固有請被告幫其交換次序,但並未同意由被告自 己收取會款,且告訴人乙○○並陳述被告故意隱瞞其召集七個互助會之事實,向 告訴人詐稱僅召集二個互助會云云,此外並有附表所示之七組互助會會單(活會 、死會及應得標而其應收會款遭被告挪用之會員名單,即附表所稱之「冒收」者 被告以會員得標而其收會款,即附表所稱之「冒標」,在卷可稽,應認告訴人之 指述為可採。
㈡再查被告每月之薪水為數約五萬餘元至六萬元,於八十六年下半年起即週轉不靈 ,為被告所自承,竟召集七組互助會,顯然非被告經濟能力所能負擔,被告如何 不知?參以被告前開供詞,益徵被告於召集自助會時,即預定以冒標方式取得會 款,供己所需花用,又被告確有收取會員會款之行為,其不法所有之意圖,彰彰 明甚。
㈢被告自八十六年下半年起被告經濟已然出現週轉不靈,既為其所自承,尚且在八 十七年召集三組會,將第一期會款收取後,復挪用其他會員應標得之會款,且隱 瞞該事實,繼續向活會會員收取會款,後即宣布倒會,益證其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又查被告自行將收取之會款挪作他用,卻向會員佯稱有其他會員得標,而堅不 告知得標會員之姓名,並持續向各不知情之會員收取會款作為己用,其顯係施用 詐術,使他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㈣又查本案被告之互助會得標方式並非排定後即應依序收取會款,會員如有需要尚 可請被告調換收取會款順序,已經被告陳明在卷。另被告請求傳訊之證人黃南福黃南興林素櫻均尚為活會,經證人黃南興黃南福林素櫻於原審證述明確 ,此並無法證明會員一旦輪其得標時,未收取會款,即有同意被告擅自挪用會款 。況證人吳麗華亦於原審證稱,雖有輪其得標,但並不知道實際上沒有他會員取 代其次序,亦不知錢被被告收走,沒有約定會首可以把不收會錢會員的標金自己 收下,被告只說如果輪到不要收可以換。證人酉○○亦於原審證稱並不同意被告 將其應收之會款拿去使用等語,均無法為被告前述所辯其挪用會款均經得標人同 意之有利證明,被告所辯,要難採信。
㈤再查本案第一、二、三、四組會,均是被告自八十六年七月五日起會,即連續挪 用前四組會除自己應收之第一期會款外,共四十七會,所詐得活會會款約達千萬 元,縱被告所辯係因投資股票失敗所致,則顯然被告當時明知自己需錢孔急且已 無力支應,卻又於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另起第五、第六、七組會,仍繼續以相同 手法冒收冒標會款,被告所辯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要難採信。 ㈥本案於告訴人向檢察官告訴前,被告曾與告訴人等成立和解,被告願辦理退休, 所領款項全部自願交付告訴人等;並向國泰人壽保險金辦理解約及出清股票款項 全部交付;及收取死會會款交付告訴人等,嗣因被告未依約履行,致告訴人未能 受償而提告訴,有和解書一份附於告訴狀可按。且至本院調查時被告仍未約該和 解條件履行,經告訴人代表乙○○(即天○○債務處理委員會負責人)到庭陳明



在卷。是被告辯稱已經和解雖無不合,但未履行和解條件亦明,此事項乃犯後供 審酌事項,不影響被告犯罪之成立,合予敘明。 ㈦綜上所述,被告明知自己無清償能力,仍繼續起會,收取會款,並隱瞞其經濟狀 況不佳之事實,其不僅具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且顯然欲利用此方式賺取暴利,惡 行重大,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取財罪行應堪認定。三、按民間互助會,除有特別約定外,僅係會首與會員訂立之契約,會員與會員間並 無法律關係存在,已得標會員,依據其與會首間之契約,無論由何人得標,均有 按期繳交會款之義務,故會首假藉他人名義標取會款,其所詐取者,應僅限於尚 未得標會員繳納之會款(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臺上字第四一九四號判決參照)。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先後多次詐欺取 財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所犯罪名,又屬同一,顯係基於概括 犯意反覆而為之,為連續犯,應分別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 刑。其每次冒標後,向其他尚未標取會款之活會會員詐取會款,係以一詐欺行為 同時詐騙多數活會會員,而觸犯數同種詐欺罪名,為同種類想像競合犯,應分別 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論以詐欺取財罪。四、原審以被告天○○罪證明確,因予適用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第五十五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規定,並審酌被告自任會首籌 組互助會,並邀集其友人及親戚入會,詎為貪圖私利竟以冒標手段詐取會款,嚴 重破壞彼等親友間之情誼及信任關係,再參酌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雖與告 訴人達成和解,但迄未履行和解條件,或僅極少部分有履行,所詐欺之金額甚鉅 ,犯罪後復飾詞狡辯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以資懲儆。本院經核 原判決認事用法,並無不合,量刑亦稱允當。上訴意旨,仍執陳詞,指摘原判決 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至於告訴人於原審法院所指被告更換會員標會順序姓名,涉有偽造私文書罪嫌一 節,經核互助會單既為會首有權製作之文書,即無偽造私文書之問題,且該部分 既未經檢察官起訴,復與本案無裁判上一罪之關係,自非本院所得審理,併此敘 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曾顯智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五 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茆 臺 雲
法官 曾 平 杉
法官 李 文 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李 良 倩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十二 月 六 日
附錄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



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止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人。
天○○、黃南福、申○○、黃松江陳宏安楊季珍、許家慧、張博仁袁瑞香 阿 蓋、吳麗華、陳城頂、張明珠、阿 麗、申○○、陳阿珍、阮學銘、傅永彥 酉○○、庚○○、午○○、己 ○、卯○○、癸○○、壬○○、乙○○、曾崑煙 酉○○、丙○○、己 ○
三、每會金額: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二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二月
五、收會及冒標情形:
┌──┬─────┬───┬────┬────────┬───────┐
│序號│日 期│收款人│是否冒標│受害人數 │詐領金額 │
├──┼─────┼───┼────┼────────┼───────┤
│ 一 │、7、5│天○○│ │ │ │
├──┼─────┼───┼────┼────────┼───────┤
│ 二 │、8、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九人│二十九萬元 │
└──┴─────┴───┴────┴────────┴───────┘
┌──┬─────┬───┬────┬────────┬───────┐
│ 三 │、9、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八人│二十八萬元 │
├──┼─────┼───┼────┼────────┼───────┤
│ 四 │、、5│阿 蓋│ │ │ │
├──┼─────┼───┼────┼────────┼───────┤
│ 五 │、、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六人│二十六萬元 │
├──┼─────┼───┼────┼────────┼───────┤
│ 六 │、、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五人│二十五萬元 │
├──┼─────┼───┼────┼────────┼───────┤
│ 七 │、1、5│許家慧│ │ │ │
├──┼─────┼───┼────┼────────┼───────┤
│ 八 │、2、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二十三萬元 │
├──┼─────┼───┼────┼────────┼───────┤
│ 九 │、3、5│袁瑞香│ │ │ │
├──┼─────┼───┼────┼────────┼───────┤
│ 十 │、4、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一人│二十一萬元 │
└──┴─────┴───┴────┴────────┴───────┘
┌──┬─────┬───┬────┬────────┬───────┐
│十一│、5、5│己 ○│ │ │ │
├──┼─────┼───┼────┼────────┼───────┤




│十二│、6、5│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九人 │十九萬元 │
├──┼─────┼───┼────┼────────┼───────┤
│十三│、7、5│張明珠│ │ │ │
├──┼─────┼───┼────┼────────┼───────┤
│十四│、8、5│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七人 │十七萬元 │
├──┼─────┼───┼────┼────────┼───────┤
│十五│、9、5│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六人 │十六萬元 │
├──┼─────┼───┼────┼────────┼───────┤
│十六│、、5│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五人 │十五萬元 │
├──┼─────┼───┼────┼────────┼───────┤
│十七│、、5│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四人 │十四萬元 │
├──┼─────┼───┼────┼────────┼───────┤
│十八│、、5│阮學銘│ │ │ │
└──┴─────┴───┴────┴────────┴───────┘
┌──┬─────┬───┬────┬────────┬───────┐
│十九│、1、5│酉○○│ │ │ │
├──┼─────┼───┼────┼────────┼───────┤
│二十│、2、5│楊秀珍│ │ │ │
└──┴─────┴───┴────┴────────┴───────┘
六、本會詐得金額:二百三十三萬元
附表二: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止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人。
天○○、陳景楠楊季珍、呂太太、黃松江黃南興張添福張博仁、申○○ 吳秀雲、阿 蓋、蘇美珍、吳麗華、申○○、陳雪娥、陳貞夙、潘景寬、陳慧雲 酉○○、林明山、曾崑煙、丁○○、地○○、丙○○、酉○○、丁○○、辰○○ 黃鏡川、癸○○、庚○○
三、每會金額: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二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二月
五、收會及冒標情形:
┌──┬─────┬───┬────┬─────────┬───────┐
│序號│日 期│收款人│是否冒標│受害人數 │詐領金額 │
├──┼─────┼───┼────┼─────────┼───────┤
│ 一 │、7、5│天○○│ │ │ │
├──┼─────┼───┼────┼─────────┼───────┤
│ 二 │、8、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九人 │二十九萬元 │
├──┼─────┼───┼────┼─────────┼───────┤
│ 三 │、9、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八人 │二十八萬元 │
├──┼─────┼───┼────┼─────────┼───────┤




│ 四 │、、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七人 │二十七萬元 │
├──┼─────┼───┼────┼─────────┼───────┤
│ 五 │、、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六人 │二十六萬元 │
├──┼─────┼───┼────┼─────────┼───────┤
│ 六 │、、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五人 │二十五萬元 │
├──┼─────┼───┼────┼─────────┼───────┤
│ 七 │、1、5│張添福│ │ │ │
└──┴─────┴───┴────┴─────────┴───────┘
┌──┬─────┬───┬────┬─────────┬───────┐
│ 八 │、2、5│天○○│ │ │ │
├──┼─────┼───┼────┼─────────┼───────┤
│ 九 │、3、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二人 │二十二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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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4、5│阿 蓋│ │ │ │
├──┼─────┼───┼────┼─────────┼───────┤
│十一│、5、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人 │二十萬元 │
├──┼─────┼───┼────┼─────────┼───────┤
│十二│、6、5│呂金梅│ │ │ │
│ │ │蘇美珍│ │ │ │
├──┼─────┼───┼────┼─────────┼───────┤
│十三│、7、5│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八人 │十八萬元 │
├──┼─────┼───┼────┼─────────┼───────┤
│十四│、8、5│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七人 │十七萬元 │
├──┼─────┼───┼────┼─────────┼───────┤
│十五│、9、5│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六人 │十六萬元 │
└──┴─────┴───┴────┴─────────┴───────┘
┌──┬─────┬───┬────┬─────────┬───────┐
│十六│、、5│黃鏡川│ │ │ │
├──┼─────┼───┼────┼─────────┼───────┤
│十七│、、5│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四人 │十四萬元 │
├──┼─────┼───┼────┼─────────┼───────┤
│十八│、、5│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三人 │十三萬元 │
├──┼─────┼───┼────┼─────────┼───────┤
│十九│、1、5│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二人 │十二萬元 │
├──┼─────┼───┼────┼─────────┼───────┤
│二十│、2、5│林明山│ │ │ │
└──┴─────┴───┴────┴─────────┴───────┘
六、本會詐得金額:二百六十七萬元
附表三: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止



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人。
天○○、林淑姬林素櫻黃太太、呂太太、黃麗雲、呂太太、張博仁袁瑞香 蔡添財、林志偉、戊○○、呂太太、李伯雄林媽媽李伯雄范揚忠、嚴景輝 范光華、尤 蘭、楊素美黃素美黃素美、巳○○、范揚仁、張乃文、宇○○ 黃惠琳黃南鳴、黃建文
三、每會金額: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二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二月
五、收會及冒標情形:
┌──┬─────┬────┬─────┬────────┬──────┐
│序號│日 期│收款人 │是否冒標 │受害人數 │詐領金額 │
├──┼─────┼────┼─────┼────────┼──────┤
│ 一 │、7、5│天○○ │ │ │ │
├──┼─────┼────┼─────┼────────┼──────┤
│ 二 │、8、5│林淑姬 │ │ ││
└──┴─────┴────┴─────┴────────┴──────┘
┌──┬─────┬────┬─────┬────────┬──────┐
│ 三 │、9、5│天○○ │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八人│二十八萬元 │
├──┼─────┼────┼─────┼────────┼──────┤
│ 四 │、、5│天○○ │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七人│二十七萬元 │
├──┼─────┼────┼─────┼────────┼──────┤
│ 五 │、、5│天○○ │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六人│二十六萬元 │
├──┼─────┼────┼─────┼────────┼──────┤
│ 六 │、、5│天○○ │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五人│二十五萬元 │
├──┼─────┼────┼─────┼────────┼──────┤
│ 七 │、1、5│天○○ │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四人│二十四萬元 │
├──┼─────┼────┼─────┼────────┼──────┤
│ 八 │、2、5│天○○ │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二十三萬元 │
├──┼─────┼────┼─────┼────────┼──────┤
│ 九 │、3、5│袁瑞香 │ │ │ │
├──┼─────┼────┼─────┼────────┼──────┤
│ 十 │、4、5│天○○ │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一人│二十一萬元 │
└──┴─────┴────┴─────┴────────┴──────┘
┌──┬─────┬────┬─────┬────────┬──────┐
│十一│、5、5│天○○ │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人 │二十萬元 │
├──┼─────┼────┼─────┼────────┼──────┤
│十二│、6、5│天○○ │冒收 │活會會員十九人 │十九萬元 │
├──┼─────┼────┼─────┼────────┼──────┤
│十三│、7、5│天○○ │冒收 │活會會員十八人 │十八萬元 │
├──┼─────┼────┼─────┼────────┼──────┤




│十四│、8、5│李伯雄 │ │ │ │
├──┼─────┼────┼─────┼────────┼──────┤
│十五│、9、5│天○○ │冒收 │活會會員十六人 │十六萬元 │
├──┼─────┼────┼─────┼────────┼──────┤
│十六│、、5│黃麗雲 │天○○冒標│活會會員十五人 │十五萬元 │
├──┼─────┼────┼─────┼────────┼──────┤
│十七│、、5│尤 蘭 │ │ │ │
├──┼─────┼────┼─────┼────────┼──────┤
│十八│、、5│林志偉 │天○○冒標│活會會員十三人 │十三萬元 │
└──┴─────┴────┴─────┴────────┴──────┘
┌──┬─────┬────┬─────┬────────┬──────┐
│十九│、1、5│張乃文 │ │ │ │
├──┼─────┼────┼─────┼────────┼──────┤
│二十│、2、5│天○○ │冒收 │活會會員十一人 │十一萬元 │
└──┴─────┴────┴─────┴────────┴──────┘
六、本會詐得金額:二百八十六萬元
附表四: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六年七月五日起至八十八年十二月五日止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人。
天○○、秦俊國李伯雄、敬 子、林素櫻、黃建文、蔡添財張博仁、林志偉 周宏達邱淑珠蔡麗琳曾文富李伯雄秦俊芳、卓儉益、歐秀美、林麗芬 黃惠琳、黃素梅、楊素美黃素美黃素美、丑 ○、甲○○、李小玲、蘇淑娥 陳蓉蓉、陳淑芬、張乃文
三、每會金額: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二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二月
五、收會及冒標情形:
┌──┬─────┬───┬─────┬────────┬───────┐
│序號│日 期│收款人│是否冒標 │受害人數 │詐領金額 │
├──┼─────┼───┼─────┼────────┼───────┤
│ 一 │、7、5│天○○│ │ │ │
├──┼─────┼───┼─────┼────────┼───────┤
│ 二 │、8、5│秦俊國│ │ │ │
├──┼─────┼───┼─────┼────────┼───────┤
│ 三 │、9、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八人│二十八萬元 │
├──┼─────┼───┼─────┼────────┼───────┤
│ 四 │、、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七人│二十七萬元 │
├──┼─────┼───┼─────┼────────┼───────┤
│ 五 │、、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六人│二十六萬元 │
├──┼─────┼───┼─────┼────────┼───────┤




│ 六 │、、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五人│二十五萬元 │
├──┼─────┼───┼─────┼────────┼───────┤
│ 七 │、1、5│周宏達│ │ │ │
└──┴─────┴───┴─────┴────────┴───────┘
┌──┬─────┬───┬─────┬────────┬───────┐
│ 八 │、2、5│卓儉益│天○○冒標│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二十三萬元 │
├──┼─────┼───┼─────┼────────┼───────┤
│ 九 │、3、5│林志偉│ │ │ │
├──┼─────┼───┼─────┼────────┼───────┤
│ 十 │、4、5│歐秀美│ │ │ │
├──┼─────┼───┼─────┼────────┼───────┤
│十一│、5、5│曾文富│ │ │ │
├──┼─────┼───┼─────┼────────┼───────┤
│十二│、6、5│蔡麗琳│ │ │ │
├──┼─────┼───┼─────┼────────┼───────┤
│十三│、7、5│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八人 │十八萬元 │
├──┼─────┼───┼─────┼────────┼───────┤
│十四│、8、5│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七人 │十七萬元 │
├──┼─────┼───┼─────┼────────┼───────┤
│十五│、9、5│李小玲│ │ │ │
└──┴─────┴───┴─────┴────────┴───────┘
┌──┬─────┬───┬─────┬────────┬───────┐
│十六│、、5│敬 子│ │ │ │
├──┼─────┼───┼─────┼────────┼───────┤
│十七│、、5│杜娟娟│ │ │ │
├──┼─────┼───┼─────┼────────┼───────┤
│十八│、、5│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三人 │十三萬元 │
├──┼─────┼───┼─────┼────────┼───────┤
│十九│、1、5│黃淑美│冒收 │活會會員十二人 │十二萬元 │
├──┼─────┼───┼─────┼────────┼───────┤
│二十│、2、5│李伯雄│ │ │ │
└──┴─────┴───┴─────┴────────┴───────┘
六、本會詐得金額:一百八十九萬元
附表五: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止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人。
天○○、黃秋榮、賴溪龍李伯雄秦俊國黃南福黃南興、呂太太、楊季珍 阿 麗、賴溪龍、阿 麗、蔡美桂、陳城頂、蔡玉紅、黃思瑋、宇○○、戊○○ 子○○、寅○○、戊○○、陳美芳、酉○○、乙○○、辛○○、戌○○、午○○ 辛○○、酉○○、黃思瑜




三、每會金額: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二仟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二月
五、冒收及冒標情形:
┌──┬─────┬───┬────┬────────┬────────┐
│序號│日 期│收款人│是否冒標│受害人數 │詐領金額 │
├──┼─────┼───┼────┼────────┼────────┤
│ 一 │、1、│天○○│ │ │ │
├──┼─────┼───┼────┼────────┼────────┤
│ 二 │、2、│黃秋榮│ │ │ │
└──┴─────┴───┴────┴────────┴────────┘
┌──┬─────┬───┬────┬────────┬────────┐
│ 三 │、3、│賴溪龍│ │ │ │
├──┼─────┼───┼────┼────────┼────────┤
│ 四 │、4、│秦俊國│ │ │ │
├──┼─────┼───┼────┼────────┼────────┤
│ 五 │、5、│蔡美桂│ │ │ │
├──┼─────┼───┼────┼────────┼────────┤
│ 六 │、6、│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五人│二十五萬元 │
├──┼─────┼───┼────┼────────┼────────┤
│ 七 │、7、│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四人│二十四萬元 │
├──┼─────┼───┼────┼────────┼────────┤
│ 八 │、8、│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二十三萬元 │
├──┼─────┼───┼────┼────────┼────────┤
│ 九 │、9、│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二人│二十二萬元 │
├──┼─────┼───┼────┼────────┼────────┤
│ 十 │、、│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一人│二十一萬元 │
└──┴─────┴───┴────┴────────┴────────┘
┌──┬─────┬───┬────┬────────┬────────┐
│十一│、、│賴龍溪│ │ │ │
├──┼─────┼───┼────┼────────┼────────┤
│十二│、、│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九人 │十九萬元 │
├──┼─────┼───┼────┼────────┼────────┤
│十三│、1、│李伯雄│ │ │ │
├──┼─────┼───┼────┼────────┼────────┤
│十四│、2、│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七人 │十七萬元 │
└──┴─────┴───┴────┴────────┴────────┘
六、本會詐得金額:一百五十一萬元
附表六: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止



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人。
天○○、張添福李伯雄、黃思瑜、李晶華林素櫻林淑姬、楊基珍、吳麗華 黃南鳴、蔡李秀花、鄭英輝范先生李晶華黃太太黃思瑋、敬 子、黃太 黃秋榮、蘇淑娥黃惠琳、寅○○、亥○○、酉○○、申○○、地○○、癸○○ 申○○、酉○○、盧暉
三、每會金額: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二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二月
五、收會及冒標情形:
┌──┬─────┬───┬─────┬────────┬───────┐
│序號│日 期│收款人│是否冒標 │受害人數 │詐領金額 │
├──┼─────┼───┼─────┼────────┼───────┤
│ 一 │、1、│天○○│ │ │ │
├──┼─────┼───┼─────┼────────┼───────┤
│ 二 │、2、│張添福│天○○冒標│活會會員二十九人│二十九萬元 │
├──┼─────┼───┼─────┼────────┼───────┤
│ 三 │、3、│林淑姬│ │ │ │
├──┼─────┼───┼─────┼────────┼───────┤
│ 四 │、4、│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七人│二十七萬元 │
├──┼─────┼───┼─────┼────────┼───────┤
│ 五 │、5、│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六人│二十六萬元 │
└──┴─────┴───┴─────┴────────┴───────┘
┌──┬─────┬───┬─────┬────────┬───────┐
│ 六 │、6、│范先生│天○○冒標│活會會員二十五人│二十五萬元 │
├──┼─────┼───┼─────┼────────┼───────┤
│ 七 │、7、│李伯雄│ │ │ │
├──┼─────┼───┼─────┼────────┼───────┤
│ 八 │、8、│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二十三萬元 │
├──┼─────┼───┼─────┼────────┼───────┤
│ 九 │、9、│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二人│二十二萬元 │
├──┼─────┼───┼─────┼────────┼───────┤
│ 十 │、、│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一人│二十一萬元 │
├──┼─────┼───┼─────┼────────┼───────┤
│十一│、、│天○○│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人 │二十萬元 │
├──┼─────┼───┼─────┼────────┼───────┤
│十二│、、│鄭英輝│ │ │ │
├──┼─────┼───┼─────┼────────┼───────┤
│十三│、1、│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八人 │十八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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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2、│天○○│冒收 │活會會員十七人 │十七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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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詐得金額:二百二十八萬元
附表七:
一、互助會起迄時間:八十七年一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止二、互助會名單:(含會首):三十人。
天○○、張添福賴溪龍李伯雄秦俊國李晶華王張明珠、陳雪娥、呂太 阿 蓋、賴溪龍、呂太太、陳城頂、蔡添財陳瑞芬、范揚仁、陳宏安、黃惠敏 蔡添財范光華王啟芳、地○○、申○○、辛○○、卯○○、辛○○、申○○ 地○○、蘇淑娥、黃淑珍
三、每會金額: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
死會新臺幣(下同)一萬元二千元
四、停標時間:八十八年二月
五、收會及冒標情形:
┌──┬─────┬────┬─────┬────────┬──────┐
│序號│日 期│收款人 │是否冒標 │受害人數 │詐領金額 │
├──┼─────┼────┼─────┼────────┼──────┤
│ 一 │、1、│天○○ │ │ │ │
├──┼─────┼────┼─────┼────────┼──────┤
│ 二 │、2、│張添福 │天○○冒標│活會會員二十九人│二十九萬元 │
├──┼─────┼────┼─────┼────────┼──────┤
│ 三 │、3、│賴溪龍 │ │ │ │
├──┼─────┼────┼─────┼────────┼──────┤
│ 四 │、4、│天○○ │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七人│二十七萬元 │
├──┼─────┼────┼─────┼────────┼──────┤
│ 五 │、5、│王張明珠│ │ │ │
├──┼─────┼────┼─────┼────────┼──────┤
│ 六 │、6、│天○○ │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五人│二十五萬元 │
├──┼─────┼────┼─────┼────────┼──────┤
│ 七 │、7、│黃惠敏 │天○○冒標│活會會員二十四人│二十四萬元 │
├──┼─────┼────┼─────┼────────┼──────┤
│ 八 │、8、│天○○ │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三人│二十三萬元 │
└──┴─────┴────┴─────┴────────┴──────┘
┌──┬─────┬────┬─────┬────────┬──────┐
│ 九 │、9、│天○○ │冒收 │活會會員二十二人│二十二萬元 │
├──┼─────┼────┼─────┼────────┼──────┤
│ 十 │、、│陳雪娥 │天○○冒標│活會會員二十一人│二十一萬元 │
├──┼─────┼────┼─────┼────────┼──────┤
│十一│、、│賴溪龍 │ │ │ │
├──┼─────┼────┼─────┼────────┼──────┤




│十二│、、│天○○ │冒收 │活會會員十九人 │十九萬元 │
├──┼─────┼────┼─────┼────────┼──────┤
│十三│、1、│天○○ │冒收 │活會會員十八人 │十八萬元 │
├──┼─────┼────┼─────┼────────┼──────┤
│十四│、2、│天○○ │冒收 │活會會員十七人 │十七萬元 │
└──┴─────┴────┴─────┴────────┴──────┘
六、本會詐得金額:二百二十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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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南營運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