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嘉簡字第64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藍凱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小玲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6,93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