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小字,104年度,694號
CYEV,104,嘉小,694,20160217,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694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訴訟代理人 莊立吉
被   告 簡志賢
      林君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逸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慶時

1/1頁


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